
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
商鞅(約公元前390—前338年),戰國中期政治家。出身於衛國(今河南省內黃縣)貴族,名公孫鞅,亦名衛鞅。公元前340年,因有功於秦,秦孝公封衛鞅於商(今陝西省商洛市)十五邑,號為商君亦稱商鞅。商鞅少年時代喜讀刑名之學,到了青年時期,他已經成為一個有學問有才幹的人。最初,他在魏惠王的相國公孫痤手下做小官,深得公孫痤重視。公孫痤臨死對魏惠王說:如果不用衛鞅,就把他殺掉,絕不能讓他離開魏國。魏惠王把公孫痤的話當成耳邊風,既不重用,也沒有殺他。商鞅聽說秦孝公下令招賢,就來到秦國,通過秦孝公的親信景監引薦,與秦孝公麵談了三次。前兩次商鞅講的是帝王之道,孝公不感興趣,聽聽就睡著了。第三次講“霸道”,富國強兵,孝王聽得很高興。從此商鞅受到秦孝公的賞識和重用。
商鞅的一生,可謂是大有作為的一生,人們稱讚他是思想家、改革家、軍事家。他對人類曆史的主要貢獻有兩大成就:一是首次提出並建立了法治思想體係;二是在中國形成了官僚政治體製。因此,商鞅變法被看作是中國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標誌。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從以下兩點來理解:
1.以“法”治國的法治思想
實行以“法”治國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認為實行法治是曆史發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現實社會“必為之時勢”。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須“立法分明”。法是判斷是非功過和施行賞罰的唯一標準,萬民百姓都得一體遵行。
其次,頒布成文法,並解釋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戶曉。“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萬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商君書·定分》)
再次,法令頒布後,嚴格執行,使人們對法有信心。“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商君書·修權》)
總覽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法是治國三要素——法、信、權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認為,法是君臣需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確立的;隻有權屬於君主,由他單獨掌握。君與臣,無論是誰,都不能“釋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國家必亂。權屬於國君,但要依法用權。法與信,為君臣共有,誰都不能違背,這樣,國家就會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為準繩來行使自己的權力。商鞅主張君主要有絕對的權威,君主必須牢牢掌握權力,並對全國實行有效的統治。他說:“權製獨斷於君則威。”這就是說,君主的權力是不容許旁落的,國家的大計必須由他一個人說了算。雖然他還沒有明確提出對君權的製約問題,但他主張以法來限製君權。在商鞅看來,君主隻能依法行事,與民眾一樣,無權做任何違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對於民眾的原則是“求過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強調刑罰,主張嚴厲。商鞅倒也並不諱言於此,他承認法的目的是勝民、製民,而絕不能讓民勝法,“民勝法,國亂”。為了讓民眾知法、守法,商鞅主張在法的問題上不搞神秘主義,而提倡公開。
第四,設置法官。商鞅主張,在中央即天子周圍設置三法官:一設於宮廷中,即最接近國君的一個;二設於禦史和丞相那裏;三設於諸侯、郡、縣。這些法官的職責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群眾讀書少,甚至不識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為非作歹,“遇民不修(當為循)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為官,法官就可以對其提出起訴。這實際上就是法律谘詢、法律監督的思想。
商鞅在法律思想上的獨特之處在於,他以重刑著稱於世,公開主張“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商君書·賞刑》);並針對儒家的“以德去刑”,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張。在他看來,禁奸止過,不但不能用輕刑,即使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也不行。商鞅的重刑思想為實行嚴刑峻法創造了理論依據。秦始皇具體實踐了這一理論,並將商鞅的片麵性、絕對化的重刑理論推向了極端,結果導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2.“不法古、不循今”的社會發展觀
法家是在新興地主階級推翻奴隸製,建立和鞏固封建製的鬥爭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思想政治派別。因此,他們在哲學上首先麵臨的課題是如何看待曆史、如何看待古與今、如何對待社會變革等重大問題。法家主張,曆史上沒有永恒不變的製度,時代變了,製度也應該改變。法家既反對複古,又要改變現狀,那麼就得創新,隻有這樣,社會才能進步,才能發展,否則社會將停滯不前。
商鞅的觀點最具有代表性。他認為曆史是一個發展的過程,不應法古。商鞅把是否符合時代的要求和曆史的趨勢,作為反對循禮守舊、堅持變革的理論依據。
他說:“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商君書·畫策》)這是強調社會曆史的發展具有必然之理,據此來“為必治之政”“行必聽之令”,實際上是認為一切社會製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順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不法古、不循今”,就必須改革,改革的整個過程充滿了激烈的鬥爭,這種鬥爭是新舊製度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商鞅變法首先遇到的鬥爭是與甘龍、杜摯之爭。甘龍認為:聖人是不改變人民的禮俗來施行教化的,智者是不搞變法來治理國家的;按照人民的習慣來進行教化,不費工夫而功效明顯。依據成法來進行統治,官吏熟悉而人民安定。如今要變法,不按老規矩辦,換一套辦法約束人民,恐怕天下都要議論甚至笑話國君的。
商鞅則針鋒相對,認為常人安於守舊,學者為有限的知識所束縛,憑這兩條,都隻能當官守法,而難於超越於成法之外,再有較高明的見解。夏、商、周三代,禮製不同,但都可以為王;春秋五霸,做法不同,但都稱了霸。所以智者製定了法度,而愚者為法所製,跟拘泥於禮製的人是不好談大事的,和為法所束縛的人是講不通變革的。
杜摯又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即沒有百倍的利益,就不變更法度,沒有十倍的功效,就不更換器具。商鞅則反擊道:前世的教化並不一樣,我們效法誰呢?古時帝王的做法也不是因襲的,我們又以誰的禮法為準呢?商鞅在變法過程中也遇到重重阻力和反對,尤其是和王公貴族的鬥爭幾乎到了白熱化的程度。貴族們為了破壞變法,竟煽動成千人到京城鬧事,並唆使太子犯法。商鞅不顧冒犯太子,竟果斷地對太子的兩個老師分別處以“劓”“黥”刑,同時嚴厲地鎮壓了破壞變法的頑固勢力,把那些“亂化之民”盡遷邊地,從而保證了新法的貫徹執行。最終商鞅變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取得了勝利,但他因變法而得罪了眾多的王公貴族,成了這場鬥爭的殉葬品。
商鞅因變法而死,但“秦法未敗”,變法為秦始皇的統一事業奠定了基礎。商鞅不僅是先秦變法卓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法家思想體係形成的重要奠基者。他以重法著稱,自成一派。輯錄、記述商鞅思想的《商君書》從秦末一直流傳至今。
慎到的生平及思想
慎到(約公元前395—前315年)是趙國(今河北省邯鄲市)人,曾與田駢、接子、環淵等人同在赫赫有名的齊國稷下學宮講學,號稱“稷下先生”,他的學說見於其著作《慎子》。《慎子》一書,司馬遷在《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中介紹說有“十二論”。班固的《漢書·藝文誌》說有四十二篇。慎子的著作今存七篇,為清道光年間金山錢熙祚所整理。
慎到的思想發端於道家黃老學派,莊子在其《天下》篇中講到“公而不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慎到聞其風而悅之”,抓住了慎到思想的出發點。
受慎到思想影響較大的是申不害與韓非。申不害講究勢,受到慎到的啟發。韓非維護和發展了慎到的“勢治”學說,提出了“抱法處勢”的理論。在韓非子的著作中,特辟了《難勢》一篇,對慎到的勢治學說進行辯難。
慎到主張治理國家必須實行“法治”,而實行“法治”就得尊法、尚法。作為法家的主要理論家,其“勢治”理論,備受人們關注。他認為君主持國的奧秘不在別的,而在於“勢”。“勢”是由法權構成的,一有權,二有法。君主擁有了權和法,也就擁有了“勢”。他把君主與權勢比喻為飛龍和雲霧,飛龍有了雲霧才能高飛,君主有了權勢,即使像桀那樣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無權勢,即使像堯那樣賢能,也無法管理百姓。君主沒有權勢,法律就不能得以推行,推行法令隻能靠“勢”,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對儒家的“德治”。他還主張,國君不做具體工作,具體工作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應按其所能讓臣下去做,以充分調動臣下的積極性。
慎到的尚勢思想,不但為推行當時新興地主階級的“法治”提供了理論根據,而且對法理學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曆代統治者都知道“勢”的重要性——嚴格的等級製度,巍峨的宮殿,高置的龍座,威嚴的儀仗,動輒讓三公九卿下跪的聖旨,無不是“勢”的具體化。
慎到有較成熟的法治理論。他說:“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明君動事分功必由慧,定賞分財必由法,行德製中必由禮。”(《慎子·威德》)“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藝文類聚》)
慎到的法治思想,既要順應自然,又強調法的作用,反映了時代的需要。
慎到主要側重於思想理論方麵的闡發,因此在法理學方麵有突出的建樹,對於法家思想體係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慎到認為法是“至公”的準則。“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他把“法”看作規範一切人的行為的最公平的製度。
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於“立公棄私”,從而把公與私、國與家、法令與個人愛好明確地區分開來。他說:“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凡立公而棄私也。”
再次,慎到提出了“立公棄私”的具體方法,即“事斷於法”和以法“定分”。
所謂“事斷於法”,即嚴格按照法令規定辦事。所謂以法“定分”,就是確定各種職責、行為和權利、義務的界限。
慎到主張“法治”,又很重視權勢和君主的作用。在權勢、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中,他把權勢放在首位,認為權勢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
慎到認為,從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關鍵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優劣,而取決於君主權勢的大小,因而對於權勢的重要性和權勢的運用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
總之,慎到的尊君、貴勢和尚法都有其獨到之處。尊君在於強調集中權力,又反對專製;貴勢在於推行“法治”,卻並非權力至上;尚法在於“立公”,堅決反對“行私”。這種立法為“公”、以勢行法的觀點成為了法家“法治”學說的思想基礎。
申不害的生平及思想
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亦稱申子,鄭國京(今河南省新鄭市)人。戰國時期韓國著名的思想家,曾在韓昭侯時任相15年。為政期間,內修政教,外應諸侯,曾使韓國一度“國治兵強”。作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以“術”著稱於世。
申不害的學術思想,明顯地受到道家的影響,他的哲學思想與慎到有極相似之處,他們都遵循老子的大統一哲學,“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申不害認為,自然運行是有規律的,也是不可抗拒的。他認為宇宙間的本質是“靜”,其運動規律是“常”。他要求對待一切事情應以“靜”為原則,以“因”為方法。“因”指“因循”“隨順”,“貴因”指“隨事而定之”,“貴靜”的表現就是“無為”。
申不害把這些原則用於人事,構成他的社會哲學思想。“無為”主張的淵源即《老子》的“絕聖棄智”,申不害的“無為”,要求的是君主去除個人作為的“無為”,以便聽取臣下的意見。但是,申不害僅僅把這種“靜因無為”的哲學思想用於“權術”之中。為了完善這種方法,他進一步發揮《老子》“柔弱勝剛強”的思想,要求君主“示弱”,絕不是指君主無所作為,隻是君主決策前的一種姿態。在關鍵時刻,申不害要求君主決斷一切,獨攬一切。申不害的哲學思想,是君主哲學,也是政治哲學。這種哲學由道家的“天道無為”演化發展而來,是他的法家“權術”思想的基礎。
申不害主張“術”,但他所說的“術”是在執行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又是用來鞏固君主統治權的。因此,他並不是不講“法”與“勢”的。
關於君主的權勢,申不害認識得很清楚。在戰國諸侯爭霸的情形下,君主專製是最能集中全國力量的政權形式,也是爭霸和自衛的最佳組織形式。他說:“君之所以尊者,令也,令之不行,是無君也,故明君慎之。”令是權力的表現,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勢”能。“權勢”是君主的本錢。
申不害提出:“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秤輕重。”為了說明“法”,他提出“正名責實”的理論。“正名”主張,首先由孔子提出。申不害吸收了這個主張,是名分等級,不得錯亂。與孔子“正名”不同之處在於包括責任、分工的內涵。申子“正名”的意義在於確定了“主處其大,臣處其細”的大原則,而且把這個原則具體化,即把名分按實際情況規定下來,然後進行任命,聽取意見,檢查監督。
什麼是“術”?申不害沒有明確規定。“術”是君主的專有物,是駕馭驅使臣下的方法。“法”是公開的,是臣民的行動準則,而“術”卻是隱藏在君主心中,專門對付大臣的。申不害說,“君如身,臣如手”,既然如此,君主仍要對付大臣是由複雜的社會鬥爭所決定的。春秋戰國時,臣下弑君,釀成習氣。現實告訴申不害,人君的主要威脅不是來自民眾或敵國,而是來自大臣。所以他一再告誡君主,對君臣關係要有清醒的認識,那就是不相信所有的大臣。
申不害認為,君主有了“勢”,定了“法”,其地位還不是穩固的,必須有兩麵之“術”,不然“勢”與“法”就會變得威嚴而不受用,刻板而不通達。如果以“術”來連通“勢”與“法”,就如虎添翼,無論動靜,都會使臣下懾服。他的“術”分兩類,一類是控製術,像前麵提到的“正名責實”,就是講規定職責,考校監督的。還有如君主以靜製動的,無為而治的,這些屬於領導管理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類是搞陰謀,耍手腕,弄權術。
玩弄權術,當然不是自申不害開始,但他是第一個在理論上係統研究者,這在官場的政治鬥爭中,很受曆代統治者的喜愛。但從本質上說,無補於穩固政權。因為既然有馭臣之術,必有欺君之方,爾虞我詐,你爭我鬥,加劇了政權的不穩定性。
申不害研究“術”,有正麵的領導控製方法,也有陰謀詭計,我們現在不去評述是否道德,但可以說,他的思想和研究是可以啟迪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