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爸爸創業時被合夥人卷走八十萬。
從那以後,他便在家實行消費審批製。
所有額外開支,都要全家投票過半,才能拿錢。
可這麼多年,我的申請通過率始終為零。
十歲時,學校要求交三百塊餐費,全家一致駁回。
媽媽說:“帶家裏的剩飯就行,小孩子別挑食。”
轉頭卻批準姐姐花八千八,給寵物狗辦生日宴。
“你姐姐這是有愛心,當然要支持!”
十五歲,我從樓梯摔下,腳踝腫得變了形,申請五百塊拍片檢查,依舊全票反對。
爸爸說:“能走就說明沒事,別那麼嬌氣。”
卻轉頭批準哥哥花三萬塊住進私立醫院,隻因他打球時擦破了膝蓋。
我一直以為,是我提出的要求還不夠合理。
所以十八歲那天,我把一遝證明材料整整齊齊地訂在申請單後麵。
隻為申請四百三十八塊,買一張去北京的火車票。
媽媽看都沒看,就駁回了。
“能不能別總想著出去玩?浪費錢!”
可下一秒,全家卻批準哥哥花十二萬,帶交往半個月的女友坐豪華遊輪。
我看著申請單上的四個紅叉,終於明白。
這個家拒絕的從來不是我的申請。
而是我。
既然如此,這次去北大報道後,我就再也不回這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