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獄的第三年,爸媽再一次把我告上法庭。
以棄養罪名起訴,要求我一次性支付五十萬作為我女兒的撫養費。
他們明知道那個女兒是怎麼來的。
也知道我這三年過的有多慘,渾身的病。
加上我早已惡名遠揚,沒人願意聘請我。
我靠著撿垃圾,給人洗腳做推拿,吃剩菜剩飯存下了十萬塊錢。
是我的救命錢。
可他們隻為了讓養妹拿到頂級律所邀請函,就將我告上法庭。
他們不缺錢,告我隻是因為熱度大。
宣判那天,養妹如願以償的得到了律所的入職通知。
而我的身體也被宣判了死刑,還欠下父母四十多萬。
他們卻依舊覺得不夠解恨。
“我們其實想要你死的,你死了才對得起我死去的女兒。”
我當年逼死親姐,上親姐夫床生下孩子的往事再次傳播。
而這時,當係統找上門,說我癌症晚期沒錢治,可以帶我去其他世界的時候。
我立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