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每天都會打我和媽媽,我覺得這沒什麼不對。
犯了錯就要受懲罰嘛。
直到初一的思想品德課上,老師講到《憲法》第四十九條:
“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那天夜裏,爸又喝得爛醉。
他揪著我們的頭發,把我們拖到堂屋門前的七級石階上罰跪。
我擦幹母親嘴角的血跡,輕聲說:
“媽,我們去派出所吧。”
她渾身一顫。
“你瘋了?他會打死我們的......”
我從書包裏掏出抄滿法條的本子。
“我查過了,他會坐牢的。”
“媽,我不想一直挨打著長大。”
我開始準備。
在垃圾桶撿回一個半廢的電話手表,偷偷充電。
把媽媽藏的五毛一塊,換成一張整鈔。
那天下午,他醉醺醺地回來,拽起母親的衣領:
“去,把村東頭李家的二丫頭騙到後山玉米地。”
媽媽臉色慘白,不斷搖頭:
“不行......那孩子才十四......”
他揪住她的頭發就往土牆上撞。
我抓起灶台上的剪刀,用盡全身力氣紮向他的大腿:
“媽!跑!現在!”
她愣了一下,轉身衝出院門。
我笑了,任由疼痛吞噬全身。
媽媽終於跨過了那七級石階。
這一次,她沒有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