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妻離婚的第五年,她一紙訴狀,要求我歸還離婚時分到的六萬七千塊六毛五。
她告的這麼詳細,不是因為記性好。
隻是因為她新談的小男友覺得她無聊,讓她搞出點熱鬧。
她知道我家境不好。
她知道我身體多病,需要吃藥。
她更知道我每日要好幾份零工,拚命了幹,才能攢下微薄的藥錢。
法庭上,她振振有詞,有理有據。
甚至連我定了廉價航空飛往倫敦見她的八百三十一塊錢都被她查了出來。
我和她相愛八年,結婚五年,最難的時候,為了她的留學費用。
我連自己治病的藥,都換成了最廉價的劣質仿製藥。
法庭最後判我退回所有的錢,還要退還利息。
當她一臉輕蔑的逼我交出剩餘的三千塊利息的時候,我隻能苦笑。
她不知道,因為這場官司,我銀行卡被凍結,被醫院停了藥。
而當年瞞著她,給她捐出自己腎臟的我,
也因為停藥,被醫生宣告了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