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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5

法院來電話,說案子排上了,定在四月十七號開庭。

第一百二十天。

晚上,我下班回來,發現門鎖被換了。

張偉在裏麵喊:“滾!這房子我租的,你算什麼東西?”

我站在樓道裏,掏出手機報警。

警察來了,調解。他說要離婚可以,但必須先還他八十萬青春損失費。

警察都聽笑了。

第一百二十一天。

公司打電話來,說有人舉報我偷東西。

調查了兩小時,查清楚了——張偉打的舉報電話。

第一百二十二天。

超市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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