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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來電話,說案子排上了,定在四月十七號開庭。
第一百二十天。
晚上,我下班回來,發現門鎖被換了。
張偉在裏麵喊:“滾!這房子我租的,你算什麼東西?”
我站在樓道裏,掏出手機報警。
警察來了,調解。他說要離婚可以,但必須先還他八十萬青春損失費。
警察都聽笑了。
第一百二十一天。
公司打電話來,說有人舉報我偷東西。
調查了兩小時,查清楚了——張偉打的舉報電話。
第一百二十二天。
超市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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