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的戰爭,表麵上是因禁止鴉片問題而起,是中英兩國的戰爭,然就戰爭的真意義說,可稱為中西文化的衝突。因為中西人士對於國家政治及一切社會生活的觀念,完全不同,所以才生出許多不易解決的糾紛問題來。前此的通商交際,形式上雖然久已接觸,根本的思想觀念上,還是隔著一條鴻溝。試舉其重要不同之點如下。
一、國際社會的觀念不同 所謂平等的國際社會觀念,本是近世史的產物,在歐洲也是到1648年《衛斯特發裏亞和約》以後,才漸漸地確立。中國自進於有史時期,便已構成了一個天下統於一尊的世界國家觀念,《尚書》所謂“元後”,便是立於無數“群後”之上的最高主權者,便是天下的“共主”。春秋戰國時代諸雄並立,頗有近世歐洲平等國際社會的形式,但是各諸侯的上麵,還是有一個虛名的周天子,《孟子》還在那裏引用孔子的話“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因為古代所謂天下,意思就是全世界;天上隻有一個太陽,天下便應該隻有一個人王。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這個天下統於一尊的觀念更為具體化,並且自此長期的固定下來了。但在長期的曆史事實上,這個比於天日的人王的權力,常常不能宰製全人類;有許多不服王化所管的僻遠社會團體,常常要和這個人王作對;於是把理想中的天下,畫起幾條華夷的界限線來。禹貢上的五服——五百裏甸服,五百裏侯服,五百裏綏服,五百裏要服,五百裏荒服——便是儒家理想中的華夷界線,便是中國人士的世界國家觀,便是中國人士的國際社會觀。這種觀念相傳幾千年,從不曾打破;不過自秦漢以來,漢民族的文化區域越擴越大,華夷的界限線也越推越廣,不限於禹貢2500裏的理想罷了。因為有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在一般中國人腦識裏麵,所以對於西方各國派來請求通商修好的專使,一概以貢使看待;對於互派公使駐京、平等交際的請求,一概嚴詞拒絕。因為在中國曆史上,除了立在周天子下麵的魯衛等國可以稱兄弟以外,漢與匈奴和親,宋與契丹約為兄弟,都視為莫大的恥辱;現在對於這些碧眼赤須兒,又安可屈尊,把華夷的界限線輕於打破呢。歐洲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構成了一個天下統於一尊的世界國家觀念;但自羅馬帝國崩壞以後,由多數的封建國家漸變為民族國家,到《衛斯特發裏亞和約》以後,漸成為民族平等的國際社會。雖蕞土之邦,在國際社會中都認為有平等的資格;何況英吉利有海外廣大的殖民地,已自成一帝國,安肯常受中國政府的侮慢呢。
二、經濟生活的觀念不同 歐洲自封建製度崩壞以後,所謂重商主義,久已成為國民經濟生活的中心,到了19世紀工業資本主義日益發達,更視國際貿易為國民經濟生活的命脈。中國因蒙受地大物博的天惠,又拘守“不貴異物”、“不寶遠物”的所謂“經訓”,並且還有一種重農輕商的僻見,對於國內的工商業者尚且視為“末作”,何況含有破壞華夷界限的危險性的國際貿易,當然更不重視了。但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範圍,有趨於擴大的自然傾向;即在中國,西北陸路和東南海疆的所謂夷漢互市,久已成為曆史的事實。不過在中國的士大夫看起來,這些事實,是根於古先聖王一種懷柔遠人的政策,並非國民經濟生活所必需;若夷人不守約束,侵淩中國的政教,便當閉關絕市,以嚴華夷之防;互市是夷人的利,不是中國之利;絕市是夷人的害,不是中國的害。這種觀念,我們在清代中葉以前對外交涉的文件中,隨處可以看見。例如,乾隆帝與英王的敕諭中說:
……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所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並沾餘潤……
又如林則徐擬諭英王的檄文中說:
……如茶葉大黃,外國所不可一日無者也;中國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則夷人何以為生。又外國之呢羽嗶嘰,非得中國絲斤,不能織成,若中國亦靳其利,夷人何利可圖。其餘食物自糖料薑桂而外,用物自瓷器綢緞而外,外國所必需者,曷可勝數。而外來之物,皆不過以供玩好,可有可無,既非中國需要,何難閉關絕市。乃天朝於茶絲諸貨,悉任其販運流通,絕不靳恤,無他,利與天下共之也……
又如林則徐的奏語說:
……查從前每年來船不過數十隻,而關稅並不短絀,近年多至一百數十隻,而鴉片愈以盛行。且每船自夷商以至水手,總不止於百人,合而計之,殊嫌太眾;與其多聚奸宄,孰若去莠存良……論者或恐各夷商因此裹足,殊不知利之所在,誰不爭趨;即使此國不來,彼國豈肯不至;縱或一年偶少,次年總必加多。且聞華民慣見夷商獲利之厚,莫不歆羨垂涎,以為內地人民,格於定例,不準赴外國貿易,以致利藪轉歸外夷;此固市井之談,不足以言大義。然就此察看,則其不應無人經商,亦已明矣……
惟其把互市看作一種柔遠政策,不認為國民經濟生活所必需,所以對於外商,動以奸夷目之,對於本國人民潛赴外洋貿易的,也動輒目之為奸民。如林則徐請將竄越夷船,嚴行懲辦的奏語說:
……臣等近日訪聞,乃知此等夷奸,並未領照經商,而敢偷渡越竄,若被該國查出,在夷法亦必處以重刑;況天朝禁令森嚴,豈有轉以內地各洋為其逋逃藪之理。且如內地奸民出海潛赴外洋滋事,揆諸國法,正宜按例治罪。倘在外已被夷人戕害,適足蔽辜,豈尚聽其嗚冤,許為報複乎……
西人認互市為兩方有利之事,總不解中國當局為什麼要設種種的限製,妨礙自然的國民經濟生活。
三、法律的觀念不同 釀成此次戰爭的直接糾紛問題,就是圍禁商館,勒令具結,及因林維喜案禁止供給英人柴米食物的幾件事。英人對於這幾件事,皆認為強暴非法;但在林則徐及當時的中國人士則認為很合法的。英人以為法律與命令當有分界,政府隨便的一個命令,不能立刻構成新罪名;法律上行為的責任,應該隻限於當事者,不得隨便加諸當事者以外的關係人;構成法律責任的事實,當具有充分的證據,不得專憑一麵的執詞,在犯罪的事實未明確以前,不得隨便剝奪人的身體自由權,或危及其生命。具此觀念來判斷林則徐的行動,所以無處不覺其強暴非法。勒令具“貨盡沒官,人即正法”的甘結,是隨便可以人人於罪;圍禁商館斷絕柴米食物的供給,是不待責任事實的明確,隨便將責任加諸一切外人,無故剝奪外人的身體自由權,危及外人的生命;所以都是不合法的行動。但在中國君主專製政體下麵,所謂“皇言如綸”,皇帝的諭旨可以構成新法律,可以變更舊法律;官廳的命令行為,得皇帝諭旨明白認可或默許,也可以成為法例;帶有欽差大臣的關防的尤可“便宜行事”。換言之,皇帝差不多就是法律的源泉;皇帝既為法律的源泉,自然可由皇帝的諭旨,或根於皇帝之明許或默許,隨時構成新罪名。至於法律上行為的責任問題,雖有“一人犯事一人當”的俗語,但在法律習慣上,所謂“連坐”的範圍,往往漫無限製;一人犯事連累一家,一家犯事連累一村一鄉,甚或至於族滅;找不著犯人問地保,是很普通的常例。這種辦法,本是含有“以威止奸”的意味,意思就是你們要免去連坐的危險,就應該監察你們的家族鄰裏及一切關係人,不要作奸犯科;由這種以威止奸的觀念,構成法律上一種連帶責任的觀念。皇帝的諭旨,既認販賣鴉片為犯罪,林則徐又帶有欽差大臣的關防,得以便宜行事,則勒令具結,有什麼不合法呢?圍禁商館,不許一切外商出入,就是要他們負連帶責任,把那種犯罪的違禁品掃除(所以林氏的奏語,對於此事說是“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義律是英國的“夷目”,對於販賣鴉片的英夷,尤應該負連帶責任,中國商人,拖欠外人的債務,曾由中國當局由官庫撥銀代還,是中國當局對於中國商人的行為,尚且負責,為什麼英國夷目,對於英夷的行為不應負責呢;所以連義律也圍禁於商館之內,非待英商將鴉片全繳,不許離開商館。林維喜既是英夷船上的人打死的,英夷不肯將凶犯指明交出,便是庇護罪犯,自然也應該負連帶責任,義律尤應負責,“依嘉慶十三年之先例,禁絕柴米食物”又有什麼不合法呢?這是當時中國人士的法律觀念。
由上述種種觀念不同的衝突,構成連續不斷的衝突事實,遂終至於以炮火相見,造成《南京條約》,中國蒙受莫大的恥辱。但是這種衝突的根本問題,依然還是存在,不曾解決。因為當時的中國人,還是認中國為世界文化之宗,不承認西洋夷人也有什麼可稱為文化的,不承認西洋炮火的威力是文化的威力,隻認此次的屈辱為“蠻夷猾夏”,如舊曆史上偶然間發的事象。而在西方人士,則把所謂遠東古文明國的實力看穿,以為遠東人士的知識、能力,也和非洲的黑人、南洋群島的土人相去不遠,所謂遠東的文化,隻有空空洞洞的虛名,一無足取,於是趁火打劫的思想一步步的進展,中國沒有“高枕而臥”的時候了。接著在洪楊戰役期中,便有英法聯軍入京更大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