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在唐時便有所謂罌粟,即鴉片之別名,但是專用為藥品。把它製成煙膏來吸食的習慣,大約在明末清初的時代(即17世紀前期)。此時東方的海上商業勢力,還操在葡萄牙人手中,鴉片也是由他們從印度輸入;但是每年輸入不甚多(明萬曆十七年關稅表中有鴉片十斤,稅銀二錢,見《東西洋考》)。到1729年(雍正七年)因為東南沿海各省的人民傳染吸食的習慣漸廣,始由雍正帝第一次發布禁止吸食的上諭。此時每年輸入不過200箱上下。但是禁令是禁令,吸食的依然吸食,並且漸次增加,輸入的數量也每年增加(因為雍正七年的禁令,止禁吸食,未禁輸入,輸入仍列為藥品,報關納稅,乾隆十八年,廣東稅關的記錄中,鴉片一擔,稅三兩,是認為正當的輸入品)。大約每年增加20箱,到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輸入已達1000箱。到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取得東方商業的專利權,對中國的鴉片貿易權,也漸次落入其手。至1790年(乾隆五十五年)鴉片的輸入超過4000箱了(關於鴉片輸入的增加數量,各人記載不同,有謂此時已超過5000箱者,有謂僅4000餘箱者,大約在四五千箱之間)。此時西方各國對中國的商業,英國已居第一位,即以鴉片輸入增加之故;英國對中國的貿易,起初鴉片僅占輸入品六分之一,到18世紀末(即乾隆晚年)則已占輸入品二分之一以上(其次之重要輸入品,為印度棉花,約占輸入品四分之一,英本國產物輸入者為毛織物,僅占總數八分之一。輸出品中,茶占五分之三,生絲及絲織物占五分之一,尚有少數棉織物亦為輸出品之一種,此時英國對華通商,與印度略成三角形勢;即以英國製造品輸入印度,以印度產品輸送中國,以中國產品送回英本國,其餘銀或送回英國,或送回印度不定)。至1796年(嘉慶元年),因為吸食鴉片的惡習彌漫全國,輸入有加無已,北京朝廷依廣東總督的建議,始發布禁止輸入的上諭;四年後,又重申禁令,此後鴉片已成絕對的禁止輸入品了。但是未禁止輸人以前,輸入尚不過四五千箱;禁止輸入以後,輸入反更加多(此後關於輸入數目字的記載,各人更不相同了,因為自禁止輸入以後,輸入不經海關,故其真確數目字,比前尤難查考)。據外人記載,到1810年以後(嘉慶末年)輸入已近10000箱,及由1820年至1830年(由嘉慶二十五年至道光十年)平均每年約有16000箱。到1836年,每年已有20000多箱了。鴉片貿易的受授,1800年(嘉慶五年)以前,由廣州各公行與東印度公司,在廣州處理;自此年重申禁諭以後,受授的地點由廣州移至澳門與黃埔去了。到1821年(道光元年)道光帝又下了一道禁令。是年因為廣州各大小官吏間,關於分配鴉片私稅賄賂品不均勻的緣故,發生爭論,大起糾紛,故又重申禁令(時兩廣總督為阮元,元因此奏請重申禁令)。是年以前,處理受授的地點,雖由廣州移至澳門與黃埔,仍為半公開的秘密行為;自此禁令頒布後,更把處理受授的地點移到伶仃島、金星門、急水門及香港等處去了。自此輸入的數量更多。為什麼越禁越多呢?其原因就是在未禁止輸入以前,輸入必報關納稅,雖然稅吏也免不了額外苛索與賄賂,正當的稅款還是國家的;自成為禁品以後,大小官吏,通同結合(僅有皇帝不知道,總督或者間有不知道的),一手拿禁渝,一手拿錢袋,和商人聯為一氣,不惟暗中保護,借分餘潤。甚至於作合股的買賣,把經營的命脈都操在官吏的手中。貨物受授的地點,雖然再三向廣州以外移轉,貨物的銷暢,比前更無阻滯,甚至於用公家的船,替商人分運;如此。安得不越禁越發達呢!這種情形,除了皇帝及特別清廉的總督以外,大概都知道的。但是有一個問題發生了,就是:以前貨物的輸出輸入差足相抵(起初且為輸出超過輸入)。自鴉片神秘輸入增加,皆用現銀交易,事實上成為輸入超過輸出,現銀流出,發生銀價騰貴的問題。於是在1835至1836年間(道光十五六年間)因為銀價騰貴的緣故,對於鴉片買賣,發生兩派的議論:一派主張弛禁,公認鴉片為合法的商品,以太常寺少卿許乃濟為代表;一派主張絕對的禁止,加重科罰,以鴻臚寺卿黃爵滋為代表。是為鴉片輸入成為嚴重問題之始。許乃濟曾經作過廣東按察使,對於廣東鴉片貿易的內幕情形,比較明白,因於道光十六年夏,奏請將鴉片認為合法商品。奏章的大意說:鴉片本屬一種藥品,曆來準其納稅輸入;因人民濫行吸食,成為癖習,貽害社會,才禁吸禁賣;但禁令愈嚴,稅吏奸商互相勾結之弊竇愈深,秘密輸入之量愈增;因有巨利可圖,故彌不畏死;無論何種法令,皆難實施有效;前此公開納稅輸入,尚屬以物易物,現銀不至漏出;自由奸商秘密輸入以來,買賣皆用現銀,現銀流出之量日增,銀價日騰,國日益貧;不如弛禁,仍準納稅輸入;但隻準用茶葉大黃絲絹等現物交易,不許用現銀;一麵準國內自種罌粟以圖抵製;對於人民吸食,除官吏勇兵士人,須嚴禁外,餘可放任不理。道光帝對於許氏這種建議,猶豫未決,諭交粵督與在粵各大吏熟議奏聞。此時粵督為鄧廷楨,鄧氏得旨後,令在粵各吏及公行員各抒所見,以便具奏;結果皆讚成弛禁,並擬定種種弛禁的條件(如交易不許全用現銀之類)。鄧氏及粵撫據以奏聞。英商得到鴉片將要弛禁的消息,更形踴躍,於是在這兩年之內輸入更多(約達50000箱)。但到1838年(道光十八年)閏四月黃爵滋複上奏請嚴塞漏卮以培國本,道光帝諭令各省督撫,各抒所見,妥議章程,迅速奏複,大都皆趨重嚴禁。此時林則徐方為湖廣總督,條奏禁止方法,道光帝大為感動,於是決意雷厲風行的嚴禁,並降許乃濟之職,令其去官。是年11月便任林則徐為欽差大臣,馳往廣東查辦海口事件,委以軍事上行政上的全權,想把這種多年遺下來的禍毒,立即拔去,於是中英的戰機將要成熟了。
林則徐於1839年(道光十九年)春初到廣東。在前一年冬間,林氏未到廣東以前,廣東已經發生紛擾。原來粵督鄧廷楨,聞知皇帝已下決心,非嚴厲執行所定的禁令不可。而在內外商人及下級吏員的心理,以為這不過如天變一時的暴風雨;暴風雨過了,仍舊無事。因為中國官場向來的習慣如此。尤其是英國商人,絕對不相信中國政府,真有將鴉片禁絕的決心和能力。因為習知中國的大小官吏,無不是假國家法令以為營私之具的。於是在粵督嚴切執行禁令之中,秘販秘運的活動依舊不息,並且仍有許多官艇,代替商人輸送(相傳此時官艇每艘一星期可得數千元之利益)。粵督聞知將有欽差大臣來粵,更不能不督飭所屬嚴切執行禁令。適有在商館前上岸的鴉片被查出,立命該船退出廣東,並以停止通商壓迫外商。未幾又將所捕獲的鴉片犯人,在商館前施行絞刑,群眾麕集,外人相率下旗表示抗議;粵督不顧。英政府此時所注重的,尚在關於交涉上之對等權利,關於鴉片問題,尚無袒庇英商的意思,觀其致義律通告英商的文中,說英國政府,不願英國國民蹂躪通商國的法律;苟因犯法行為而受損害,則損害皆其自取,政府無保護之義務。蓋英國此時,雖早蓄有打開新局麵的意思,似不欲以不名譽之鴉片販賣問題與中國開釁。倘若此時中國人士稍有近世國際知識,不以野蠻視外人,決不至因禁止鴉片的緣故,惹出大禍來。但是曆史事實的進展,往往要走曲線,東西兩方人士的觀念,不易如是直切的接近。不應惹起戰爭的問題,畢竟要惹起戰爭來。
林則徐在道光時代的大吏當中,是一個實心任事超出流輩的卓卓者。他那懇切至誠的精神,我們至今還是應該敬仰佩服。但他對外的思想知識,為時代所拘,因之所采用的手段方法,也不能不錯誤,我們不能為他諱飾。他的注意點,專在鴉片一件毒物上麵:第一要消滅已經到了廣東的鴉片,第二要斷絕以後鴉片的米源。凡他所認為可以達此目標的一切手段,盡量采用。他到廣東後第八天(3月18日)偕同粵督撫傳集公行員當堂發給諭帖兩道,一諭中國商人,一諭外國商人,懇切曉以販賣鴉片之非法與不道德。其諭帖的要點:一是須將現存在華各船內的鴉片,一律繳出,不許有絲毫隱匿;二是出具夷漢合同文的甘結,聲明“嗣後來船,永遠不敢夾帶鴉片,如有夾帶,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字樣”。諭帖發出後的第二天,即令在廣州所有的外商,當鴉片未繳清以前,暫時一概不許離開廣州;未幾,外人商館周圍的要口,布置兵衛,稽查出入,凡商館與黃埔澳門間的船舶往來,一並截斷,不能私通信息;未幾,並將外人所雇用的中國買辦仆役,一並撤退,不許再入商館;於是所有外人皆被圍禁於商館之內,有若獄囚。(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林則徐將領事教師與密賣事件無關係者,盡捕之下獄,且禁給商館食物,又悉奪其船舶,以絕歸路。”雲雲,皆非事實,蓋據外人記載,謂外人皆被拘禁於商館之內,商館成為囚獄,劉氏因誤為悉捕之下獄也;又以禁止廣州與黃埔澳門之交通,誤為悉奪其船舶也;至於禁給商館食物一事,亦不如外人所記之甚,不過取得食物比前較難,據林則徐之奏稱“距撤退買辦之期業已五日,夷館食物,漸形窘乏,臣等當即賞給牲畜等物二百數十件”,則何嘗有禁給商館食物之事。故謂禁給食物者,外人因惡林之故,而故甚其詞,劉氏不察,據為史實。)林為什麼采用這種強迫手段?因為英商聞知林欽差將到。恐怕他將派兵來搜索他們的船舶,因將所有貯藏鴉片之躉船,開往伶仃島以外。林欲將各躉船所存之鴉片銷除淨盡,又無法使各躉船回受檢查。“因思船之存貯雖在外洋,而販賣之奸夷多在省館,雖不必遽繩以法,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見林氏奏語),他以為把他們圍禁於商館之內,他們沒有方法,不能不自己將鴉片繳出來了。這就是他消滅已到廣東的鴉片的手段。圍禁後數日,英商呈繳鴉片1037箱,林氏查知貯存鴉片之躉船20餘艘,每艘所貯約千箱,共約20000餘箱,區區千餘箱,僅得實數二十分之一,拒不收受。當下令圍禁商館時,英商務監督義律方在澳門;他於下令後來廣州(3月24日)。林氏正欲得一英商之主腦者,使之負責,故義律於圍禁後得入商館無阻;但他一入商館時,見商館所有中國仆傭買辦,無一人留者,而一人之後,即不能複出,於是以函向林欽差要求英人全體通行券;林答以鴉片未繳清時,不能照準。義律始通令英商將所存鴉片繳出,並通知林欽差承認英商所有鴉片,共得20283箱,願悉繳出,請指定地點交割(3月27日)。因貯存鴉片之躉船散在各處,且數量如此之多,一一調集點交,很費時日,約經兩個月工夫,至5月21日始完全繳清(繳清後奉旨就地銷毀)。在陸續繳呈期內,商館的圍禁,雖未完全撤消,實際上買辦仆役,皆已陸續回館,稽查亦不如前此之嚴,不過外商尚不能離去廣州罷了。義律所以甘願令英商將鴉片繳出,一則迫於無可如何,二則欲以坐實中國當局剝奪英人財產生命自由的強暴責任,以促起英政府的憤怒,向中國開始武力行動。鴉片繳出,林則徐消滅現存毒物的目的算是達到了,但還有一個斷絕毒物來源的問題,未能解決,因為他所要求外商出具甘結的一點,義律堅不承認。義律以為查出帶有鴉片,不經審判證確,貨即沒官,人即正法,是一種非常的強暴行為,與英人法律觀念萬不相容,故絕對不肯出具這種甘結。義律於鴉片繳清,商館解圍後,即令英商企體退去廣州,移居澳門;自此留居廣州商館的僅有美國商人數十名。
林則徐於諭令繳出鴉片時曾再三聲明,隻要將鴉片繳出,出具不再帶鴉片入口的甘結,便可如舊通商。英商頗有一部分願意具結的;但其主務監督義律不許。義律早已想打開新局麵,不過此時尚未得到英政府的明白訓令,已經派來的軍艦也尚不過三兩艘,兵力極單弱,而他所受於政府的權限也尚極微薄,不便立即決裂。故他退去廣州移住澳門時,想暫時假澳門為維持英商目前的地位,曾請林欽差派員赴澳會議善後辦法,旋在澳又函達林欽差,謂在未奉到英政府訓令以前,請準在澳門起卸貨物。林氏對於派員赴澳會議一層,即委佛山同知劉開城往澳,惟對於在澳門起卸貨物一層,則絕對不允;因為他恐怕陸續新來的英國商船,假澳門為囤積鴉片的處所,他的辦法,凡船舶苟非攜帶鴉片者,必進口至黃埔報驗,裝卸貨物,既不進口報驗,即須離粵回國;若不進口報驗,又逗留海口不去,顯係裝載鴉片,私圖秘賣;若準在澳門裝卸貨物,則適墮其計中;不知義律的計劃尚不在此。及劉開城到澳門,義律便不理會,詰其前請派員赴澳會議的理由,答以既不許在澳門裝卸貨物便無可會議;此後林氏有公文與義律,他也不接受了。(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義律請則徐派員至澳會議,則徐斥不許。”與事實全然不符。)到7月7日又發生林維喜被英國水夫驅斃的事件,遂成為戰爭的直接導火線。
林維喜是香港附近尖沙村的居民,英國水夫多人,因為買酒不得,對於該地的人民,加以暴行,林維喜無故被驅致死。義律也知道是由英國水夫驅斃,因在海上組織海軍裁判,義律為裁判官;起訴殺害者為英國水夫長,水夫5人與有關係,審判時對於殺害最初之起訴,付之不問,由水夫5人自承有罪;於是判決3人處20鎊罰金,監禁6個月,2人處50鎊罰金,監禁3個月,並聲明此監禁須在英國監獄執行。當義律組織裁判時,曾通告中國當局,謂如中國派遣高級官吏出席觀審時,當以相當之敬禮待遇之。但中國當局以犯罪之地點在中國領土內,不承認英國有裁判權。要求將凶犯交出,由中國審判。義律對於此要求,概以未得主要凶犯延抗之。遷延一個多月,不得結果,林則徐因沿照嘉慶時抵製英人先例,禁止供給英人柴米食物,放逐英人於澳門之外。此事據林奏語,在農曆七月初八九開始施行。(林氏奏稱:諭令義律交出凶夷,照例辦理,將及兩月,延不肯交。臣等給與諭函,亦竟始終不接。恭查嘉慶十三年英國兵頭都路厘等在澳門違犯禁令,欽奉諭旨,即實行禁絕柴米,不準買辦食物等因,欽此。此時義律與各奸夷均住澳門……自應遵照嘉慶十三年之例禁絕英夷柴米食物,撤其買辦工人……查例載夷商消貨後不得在澳逗留,今該夷既不進口貿易,又不銷貨,即不當住澳,應與奉逐奸夷均照例不準羈留。臣等渝飭之後,澳內西洋夷目即葡萄牙人亦應遵諭一同驅逐。自農曆七月初九日至十九日,一旬之內,義律率其家眷,並澳內英夷共57家,悉行遷避出澳,悉住尖沙嘴。)繼命香山縣發出布告,其要點:一是未帶鴉片之船準入口報關驗貨,開艙營商,不入口之船須即退出,不得在口外逗留;二是殺害林維喜之犯人,即與斷絕關係,庇護犯人者同之。自此所有英人,悉拘促於船中,漂泊於香港附近各處。義律曾向九龍中國官吏提出抗議,並以武裝船數艘向中國水師船開炮示威,且欲封鎖珠江;但終以兵力微弱,封港之舉未實行。此時英商中有因逼迫難受,請向中國出具甘結,入口通商者,義律心中不願,但不能阻止,因在公曆10月中旬,有英國商船兩艘,具結入口。林則徐以為英人可以漸就屈服,但以多數英國商船,仍不肯具結入口,必由義律把持,或攜帶鴉片,圖謀秘賣的緣故,一麵令水師及珠江各處炮台嚴密防範,一麵嚴催義律交出殺人犯,及各船入口報驗,否則實行驅逐。到11月初(農曆九月底)義律與新到軍艦艦長斯密斯協議,率艦數艘進至穿鼻,向中國當局要求解除壓迫英人的行動。水師提督關天培,見英國軍艦漸次逼近,嚴陣以待;英艦首先開炮,關天培應戰,彼此交換炮火,結果中國炮船被擊沉3艘。林則徐以數月來辦理的經過及穿鼻海戰情形,陸續上奏;未幾(農曆十一月,公曆次年1月初),由上諭正式宣告停止英國通商,兩國的戰端從此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