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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鴉片戰爭前的中英交涉

中國與英國雖與其他各國同為無約國,該國的商人亦與其他各國人受同樣的待遇,但在商業上既居於第一位,來船之多遠非他國可比,則希望中國的門戶開放,亦必較他國人為更切。自18世紀末期以來,至鴉片戰爭發生時止,英國向中國圖謀增進商業的關係,最重要的交涉有三次。

一是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英國第一次特使的派遣。任特使者為伯爵馬甘尼(Macartney),於1793年8月到大沽口,清政府照例以貢使待之,凡使節進口所乘的舟車,皆由政府供給,樹立“英吉利朝貢”的大字旗(清代初年,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國亦曾屢次派大使來中國,求結通商條約,清政府皆目為貢使,視諸國與藩屬國同等,必令其大使向皇帝或禦座行三跪九叩禮,諸國之使亦皆勉強遵行)。此時乾隆帝方在熱河行宮,即令英使往熱河賜見;一切招待,算是極其優渥,對於皇帝所行禮節,因馬甘尼堅持,再三磋商,準其用謁見英王最隆重之禮了事,算是很優待了。馬甘尼在熱河呈遞國書後,隨即賜宴,並於次日賜遊禦園;未幾,返北京,想與清廷交涉締約通商問題,清廷軍機大臣除以寒暄語相與款洽外,對於其他提議皆避而不談,並且微露促其速即出京返國的意思。馬甘尼知道不能久留,乃致一函於軍機大臣提出下列七項。

(一)許英國商人在舟山、寧波、天津諸港通商。

(二)英國人願效以前俄國人在北京設一停貨倉庫。

(三)於舟山附近無城砦之島,設一停貨倉庫,並設租界。

(四)於廣東附近與以同樣的許可。

(五)廢止澳門與廣東間之通行稅,或減少其稅額。

(六)英商得中國皇帝許以居住權者,不強製出稅。

(七)允許英人在中國傳教自由。

但是清政府所派定護送馬甘尼出京的專員,已經要出發了;軍機大臣對於他所要求的七項,告以在皇帝敕諭中已經答複,馬甘尼便匆匆出京,除受了清政府的優禮款待外一無所得而歸。

二是1816年(嘉慶二十一年)英國第二次派遣的特使來華。此次任特使的為阿姆哈斯(Lord Amherst)。(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嘉慶十年英國曾派使東來政府斥不許謁見。並作傲慢之國書致英王約翰二世。考是年英國並無遣使事實,且是時英王為喬治三世,英之漢洛菲王統且並無所謂約翰二世者,不知劉氏何所根據而雲然。)特使於是年七月初到天津。中國政府當然依舊目為貢使,在天津賜宴時,中國大吏便要他向皇帝牌位行三跪九叩禮以謝宴;英使拒絕,因是便已生出紛擾。時清帝已降旨,定於初七日賜覲,初八日賜宴頒賞,初九日賜遊萬壽山,十一日赴禮部筵宴,十三日遣行出京;又恐英使不知禮節,特派專員迎赴通州,教以跪拜禮儀,若能如儀,然後帶領來京。但英使堅不肯從,專員含糊具奏,於初六日促令入京,次晨即迫其入覲。英使以長途跋涉極疲,且因行李在後,禮服、國書皆未到,辭以須稍緩時日;再三被促迫,英使不為所動;招待的大臣、專員無可如何,乃奏稱英使行至宮門病倒;皇帝不知實情,諭令正使回寓,賞醫調治,命副使入見;旋又奏副使亦病倒;皇帝大怒,說英使如此傲慢,侮視“天下共主”,降旨勒令即行出京回國,並下一道訓飭英皇的敕諭。其實英使何嘗有傲慢的情節,不過是那些招待的大臣、專員們,對於禮節問題沒有方法解決,便用一種逼迫和蒙蔽的手段,把英使弄回去罷了。第一次的特使雖未達到締約的目的,還受了相當優待。此次的結果則更不堪設想,清帝說使臣侮視天下共主,英使則說清廷侮辱英國的使節,除了增加兩方的惡感以外,一無所得。

三是派遣商務監督的糾紛問題。此問題發生於1834年(即道光十四年,鴉片戰爭發生以前的六年),中英的戰機在此時已經很迫切了,其原因起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解散。在1834年前中國的對外商業,操在專利的廣東公行員之手,英國的對華商業則操在專利的東印度公司之手。當時美國的對華商業沒有這種專利的機關,比較很自由、很活潑,因此英國從事工商業的人主張仿美國的自由辦法,廢止東印度公司的對華專利權,成為很有力的輿論,至此便見諸實行了。當東印度公司未廢止時,凡英商與華商間的問題,英商方麵皆責成該公司的委員長(中國名之曰“大班”)處理,粵督李鴻賓聽說東印度公司將要解散,恐怕解散後,英商沒有頭腦,無法管理,故在未解散前(1830年,道光十年)曾命公行員向該公司當事人建議,謂該公司若或解散,仍宜設一總管之人如大班者,處理商業交易事項。英國方麵聽說中國當局希望設一總管商業之人,認為絕好的機會,於廢止東印度公司時,根據國會的議決案在廣東設一英商的監督機關,置主務監督一人,其下置第二、第三副監督各一人。特任律勞卑(Lord Napier)為主務監督,勃羅登為第二監督,帶威為第三監督。律勞卑出身貴族,曾受海車大佐之職,在英國是很有身份的;英政府所以選出他來作主務監督,其目的不僅在監督商人,且希望他能夠覓得一種機會增進中英國交親善的關係;就職務的名義上說僅僅是一個商業主務監督,就他所負的責任上說,實具有公使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已與粵督原來所希望的相歧;原來粵督隻希望再有一個商人的大班,如此前東印度公司的大班;而英政府所派遣的,竟為具有公使性質的監督,兩方麵的心理已大相左。英王及其外務部給與律勞卑的正式訓令的要點:其一,主務監督對於英國商民有行使裁判權,但非重大事件不得開庭;其二,監督管轄範圍以在廣東港內為限;其三,對於中國官廳,宜持和平態度,不可用恐嚇之語使用武力,軍艦不得駛入虎門;對於中國法令習慣宜慎重遵守。律勞卑臨出發時,英外務大臣巴馬斯頓(Palmerston)又給予他一道特別訓令要他慎重行事,訓令中的要點如下。

(一)抵廣東時,即直接函告兩廣總督。

(二)所負的責任,除保護在廣東的英國商業外,最重要的目的,首在查探能否擴張商業於他埠。

(三)為達此目的,萬不可失去使中英兩政府間可以增進商業關係的良好機會;且欲達此目的,以能與北京朝廷直接交通為宜,務須注意求得一最好的方法以作成此種直接交通的途徑。

(四)但宜十分慎重,萬不可促起中國政府的恐懼心,或觸犯其癖習,恐以求速之故,反危及現存關係;為符此慎重,非遇意外事故,不可輕與中國發生新交涉或談判;如有發起談判的機會,宜立即報告政府候訓,在未得訓令前,不可進行;但如有可使中國當局相信英王誠心欲與中國皇帝親善並共同促進兩國人民的幸福者,不在此限。

我們看英外相這道訓令,可以想見英政府對於此種商務監督的希望和慎重的態度。但是這種慎重希望的裏麵,便已含著幾分矛盾性:一方麵要他促進兩政府間交際關係;一方麵又要他遵守中國的法令習慣,莫觸犯中國的嫌忌和癖習,要他到廣東時,即直接函告總督,這一點便是當時的中國法令習慣所難容許的。因此律勞卑一到廣東,便生出不可解決的糾紛問題來。

律勞卑於公曆1834年(道光十四年)7月15日抵澳門,25日即入廣州城外英國商館。粵督盧坤於律勞卑未入廣州前,聽說新來了一個英國“夷目”,便傳命公行員查問新來的人是否如舊時大班;結果知道與舊時大班不同,便於21日派公行員二人攜帶命令往澳門,告知新來的夷目,略謂該首長來華目的,是否因東印度公司解散,商改通商辦法而來;依中國法規,除商人與其大班外,非先得北京政府照會,無論何人,皆不許入廣州;該首長如帶特別職務而來,必須俟總督奏探朝旨之準否,方可定奪。此命令雖於21日發出,因傳達公行,輾轉濡滯,及所派公行員到澳門時,律勞卑已經到了廣州了。公行員趕到廣州,律勞卑方在命翻譯繕寫致總督之函,得粵督命令書,婉言拒絕,說他自己是英王的代表,不受命令的文書;其致粵督函,大意說:我是被英王任命的商務監督,還有同僚二人,我們有保護並促進英國商業之權,並得隨時行使司法之權,希望與貴總督麵晤,商議一切。26日將此函直接送往總督署,送函者至靖海門,遞交門衛官,請轉達。門衛告以一切夷稟,須由洋商轉呈,後城守協某至,亦以直接函稟,違背先例,且函麵係平行款式,拒不收受。公行員勸其解用呈文形式,由公行轉呈,律勞卑堅不肯從,但終無法使其函得達督署。盧坤以新來的“夷目”如此不諳成規,不先領取紅牌,擅來廣州滋擾,於27日複下令責成公行及通譯人等向律勞卑明白開導,製止其目無法紀之行動,若不開導,即該員等亦當受處分。令文大略:第一,外人止許在澳門居住,若因商事來廣州,須向稅關領取紅牌;第二,此次律勞卑初來,不諳中國法規尚可原諒,關於商情,仍許其調查,但調查告終後即須返澳門;第三,中國大臣,向不許與外人私通信函,該夷目來信例不可受;第四,官憲對於商務瑣事,向由洋商(即公行)取理,該夷人如欲變更通商規則,須與洋商接洽,聯合陳請於官廳,待奏明皇上,得諭旨許可,方得施行。公行員一麵迭受官廳的督責,一麵又無法使律勞卑退去廣州,勢處兩難,因於8月10日,約集英國商人開會,商議調和辦法。律勞卑不欲放棄其主務監督的資格,又以公行並無挽回總督意思的能力,不許英商到會;結果公行所召集的會議,英商無一人到者,乃將督署迭次所下命令送交英商。16日,公行員為保全自身地位計,議決停止英人通商,凡英商貨物,一概停止裝卸,一麵稟清官廳宣布封倉。盧坤於18日下令,略謂:夷目律勞卑之目無法紀,破壞成規,實由彼一人頑鈍無知之咎,該國王向來恭順,決不願其所派之人如此;且該國恃吾茶葉大黃絹絲以為生,彼運來之呢絨毛布,於中國並非重要,即停止與彼通商,於我國無所損;惟因該夷目一人越紀犯分之故,使彼國人失其生活必需之具,非天朝所以懷柔遠人之道,姑寬待數日,以候該夷目之悔悟。但是事實上公行對於英商,已經停止貨物的交換了。23日盧坤複命同知潘尚楫及廣州府協兩人,親往英商館,麵向律勞卑查問三事:一是彼來廣東的理由;二是彼所受於本國職務的性質;三是何時回澳門。律勞卑對於第一點,答謂彼之來此,實根據1831年粵督命令公行員告知東印度公司,於該公司解散後,須派一有力代表來此整理商務;對於第二點,答謂彼致總督函中已明白敘述,若開閱該函即知,但開閱後須將該函帶交總督;對於第三點,答以視彼之便宜而定。兩人自然不肯開閱他致總督的書函,無結果而退。英國商人,因商業被停止,於25日,結合組織商業會議所,律勞卑借向該會議所表示意見的機會,發表宣言,責粵督盧坤的無理,大略說:前任的粵督要求英國於東印度公司解散後,派一有力的代表來整理商務;現彼為英王特任之代表,求與現任粵督一通信函而不可得,反任彼公行商人,停止對英之商務;英人對華通商,是謀兩方麵的相互利益,決不願放棄兩國平等的重要主旨。到9月2日,粵督正式宣布停止與英人通商。自此命令宣布後,廣州頓形騷擾,粵政府對於英商館嚴重防範,施行檢查及種種迫協行動,使英人大感不安。律勞卑於9月5日下令於其隨來之護衛艦兩艘駛入虎門;岸上炮台發炮製止,二艦還炮,強航至黃埔;律勞卑並於8日發出布告(係用向英商宣言體),痛詆粵督,說他的言論行動對於中國皇帝為欺詐;現已到了引起戰爭的程度;並且盛誇英國王的威力,決不受此種無理的壓迫。盧坤於11日,也向公行下令,要他們告知英商,說他們要將大班改為酋長,雖未嘗不可,但中國大員,除貢使外。向未與外國夷目發生直接交涉;即就英國此次派來之律勞卑而言,該國事先既無正式照會,彼又未攜有信任狀,何由知彼為該國派來之員。且貿然闖入,並不容督署有向朝廷請旨之猶豫期間,且以戰艦駛入為威嚇,其膽大妄為已極;若不退去,決以兵力製服之。此時兩國的戰機,已經很迫切了。但事實上,律勞卑受自英政府的職權既極有限製,隨來的護衛艦,兵力亦極薄弱;加以律勞卑勞憤交集,於9月初旬忽生熱病;14日據英商得自公行的消息,說彼若退往澳門,並將英艦開出,停止通商的命令可以收回;醫生見他病重,也勸他往澳門去休息;律勞卑於21日命二艦退出虎門,他自己別乘小艇,也於26日退往澳門。29日粵督解除停止通商令。10月11日律勞卑病歿於澳門。一場大糾紛,至此暫告一段落。

此次的糾紛,雖由盧坤過於固執,不肯接受律勞卑平行的書函,但我們不能怪盧坤,隻能怪當時的君主專製政體和一般士大夫的無知識,不認世界上有與中國同等的民族和國家。盧坤是固守成例;固守成例是在清專製政府下麵作官的唯一官箴;他說中國的大臣不許與外國人私通信函,也是本於所謂“大夫無私交”的“春秋之義”。所以當他奏陳處置新來夷目的辦法時,皇帝的批諭說他“所辦尚妥,所見亦是”;及將英艦闖入虎門的事情奏聞時,皇帝便將他革職留任,說他不早為防備。所以盧坤的根據成規以抵抗新來的夷目,在他是認為很應該的。再就英國政府方麵說:英外相巴馬斯頓,雖然算是十分慎重,但他的慎重政策,也有失當之處。當律勞卑離英時,要求政府發給他一紙信任狀,並須先行通知北京朝廷或廣東當局;巴馬斯頓認為不必,竟不肯給他一紙信任狀,也不通知中國當局,隻命他到廣東時,自己通函告知粵督;不知道這時候外人與中國大員直接通函是不容易的。關於這一點,非但盧坤執為拒絕律勞卑的口實,就是英人後來評論此事的,也說巴馬斯頓不對,說當時粵督若竟接受律勞卑的函書,允許與他麵晤,及到麵晤時,要他提出信任狀來,並責問他既尤信任狀,英政府何以並不先行照會,他將狼狽不堪。所以巴馬斯頓也不能不負缺乏東方知識之咎。

律勞卑退往澳門後,通商恢複,一時雖告無事,但此問題並未解決,好比一包炸藥,潛埋在地下,隻等裝上引火線便要爆發的。律勞卑死後,以帶威升任主務監督。次年(1835年),帶威辭職回國,又以魯濱孫升任主務監督。1837年(道光十七年)魯濱孫又退職,甲必丹·義律(Captaia Elliot)升任主務監督。義律升任主務監督時,已不設第二、第三監督,僅主務監督一人,職權性質已有變更,中國內稱之為領事。帶威曾任東印度公司事,久於東方,能華語,深通東方情形,律勞卑之行動必無結果,彼早已料及。彼升任主務監督時,並不與粵督通信,亦不往廣州,住居澳門,概守靜默,惟將種種情形,報告英政府,事事候政府之訓令。魯濱孫任主務監督時,一切依循帶威的辦法,惟增設事務所於伶仃島。但是英商對於繼任監督的靜默政策,很不以為然,說他們無能,曾聯合向英政府請願,陳述意見,大略說:政府所派的監督,權限太小,不能直向北京抗議;政府既沒此監督,即宜賦予以特權,並宜備以相當兵力,一旦有事,便可向北方進行,與中央政府交涉,通商口岸,宜擴張於廣東以外;若如現時情況,事事聽命於中國,實為難忍。及義律接任主務監督時,英外務大臣已為英商之建議所動,訓令義律,大略說:以平和手段維持對中國的商業關係,本為政府所希望,惟此等和平政策,為居住廣東之英商所反對,即吾意亦覺欲使商務發展,非可以尋常的手段成就。這就是表示政府將要采用非常手段了。義律就職後,試與粵督交換公文書,恐被拒絕,書麵權用稟單形式,粵督(此時粵督為鄧廷楨)接受了;答複時,仍用命令書由公行轉交,叫他暫居澳門,候皇帝諭旨許可;未幾果得諭旨許可了,義律始入廣州。義律報告英外務部,謂已與粵督交換公文書,係用一種巧妙之方法,其形式雖同於中國官吏對於長官之報告,然非英語之所謂請願書。英外相巴馬斯頓不以為然,再三訓令義律,說與中國總督交換公文書,無論如何,不可經公行之手,且不可用稟單形式;意思就是要他務必取得與總督平等的權利。義律得到此種訓令後,向粵督試探,但所得到的,隻是粵督嚴厲的訓飭侮辱(粵督對義律所下的訓飭,如曰“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語,而用對等之“貴國”殊為不合;如曰“大清帝國之威嚴,大班勿再淩辱”;如曰“該大班去澳門以後,無論何時,當報告地方行政官廳”;如曰“汝宜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職”雲雲)。於是義律報告其本國外務部說:若欲取得對等之權利,非訴諸武力,不能有效。此時中國禁止鴉片問題漸趨嚴重,故義律報告其本國又說:鴉片問題,早晚必起衝突,希望政府派遣相當兵力東來。英政府因於是年(1837年,道光十七年)11月,命在東印度之艦隊司令海軍少佐曼特蘭(S.F.Maitland,中國官文書譯為嗎咃)率軍艦數艘赴中國,訓令要旨:一是保護英人利益,有正當理由對於中國官吏申訴事,主務監督可左袒之,應提議時,可即提議;二是廣東英商對於主務監督的主張,務必順從。此時候英政府已放棄從前的和平主旨,決計采用非常手段,來打破中國的門戶了。而清政府的大小官吏,還在睡夢之中,時向公行發命令,要他們好好約束夷人,毋得任令夷人肆行無忌;不知埋在地下的炸藥,安上引火線就要爆發了。鴉片問題,就是絕好的引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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