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館.〔據手跡,刻本未收〕
字諭紀澤、紀鴻兒:接紀澤初三、四日兩稟,知紀鴻業已抵省。餘進京展覲,若值生日期內,則唱戲宴客,收辭各禮,斷非病軀所能料理。擬於十三日具奏,二十、廿一日起程入都,十月初六、七日必須出京。別敬不能速送,隻好與諸公訂定出京後補送,或臘底再送炭金。保定寄存之二萬金,大抵須用去八九千。能不在京過生日,或雖病尚可支持。
寫至此,接爾等初五日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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