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館.〔據手跡,刻本未收〕
字諭紀澤紀鴻兒:接紀澤十一二日稟,知十二日申刻全眷皆已登舟,想十三已開行矣。聞省雇之船甚小,茲在津雇略大者二號,派戈什哈徐大治帶往迎接。若原來之船尚可坐,即不必換,以免耽擱,若原船太小,則換坐此船可也。
餘以十三日將津案第二批奏結,十六日擬具摺請覲,十八日可奉批旨。若無庸進京,則餘與全眷一同南行,否則,餘北覲,爾等先南可耳。
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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