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法製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等單位聯合發布了中國首部反商業賄賂藍皮書——《2014—2015中國反商業賄賂調研報告》。調研曆時五個月,通過問卷調查、深度訪談、沙龍討論等形式對中國企業麵臨的商業賄賂風險、建立和執行反商業賄賂合規機製等情況進行了係統摸底。
商業賄賂一般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為銷售商品或獲取訂單而暗中給付對方財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該調研報告顯示商業賄賂在我國已經十分泛濫,對其治理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在是否願意支付金錢以影響收款人這一問題上,明確表示願意的民營企業達21%,不願意表態的達53%,明確表示反對的僅26%。連一向強勢的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也分別隻有41%和52%的比例。以行業分類,在建築房地產領域,高達44%的受訪者明確表示願意給付商業賄賂,37%的受訪者不願披露,僅有不到兩成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反對。考慮到不願意披露的受訪者大多偏向願意給付,商業賄賂已然成為企業獲取商業機會、維持經營關係的重要砝碼。
商業賄賂的危害是全係統、全方位的。就宏觀經濟層麵而言,商業賄賂扭曲了價格傳導機製和市場競爭機製,導致了經濟活動的低效率。就微觀經濟層麵而言,商業賄賂往往導致員工背信、信托關係難以建立、企業管理成本大幅增加。對於社會倫理而言,如果機會可以購買,那麼誠實守信的行為非但得不到激勵,反而會被逆向懲戒。而且商業賄賂大行其道的社會必然奉行利益至上,這樣的物質繁榮甚至守不住底線文明。商業賄賂對於法治體係的破壞和侵蝕同樣不言而喻。一方麵,商業賄賂本身就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另一方麵,公權機關和公共資源在缺乏必要的隔離機製的情況下容易墜入商業賄賂的羅網,直接蠶食和動搖法治的基石和支柱。
正因為商業賄賂的危害如此之烈,主要發達國家都建立起了嚴密的規則體係和強力的執法機構去鏟除這一社會“毒瘤”。以美國為例,僅聯邦層麵就有《標準刑法典》《聯邦賄賂法》《虛假索取法》《反回扣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防止貸款中的傭金或禮物法》《政府道德法》《海外反腐敗法》等眾多法例。除此之外,美國絕大多數州還有自己的反商業賄賂立法。根據這些立法,商業賄賂會麵臨民事賠償、市場禁入、罰款乃至最高五年的監禁。在素以廉潔聞名於世的新加坡,法律並未對商業賄賂和政府賄賂作出區分,統一由直接向總理負責的貪汙調查局進行查處。在國際層麵,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1997年通過了《國際商務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歐盟製定的《腐敗問題刑法公約》也囊括了一般的商業賄賂。
我國目前針對商業賄賂的立法還不夠完善。在經濟法層麵,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概括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如何索賠、如何製裁則付之闕如。行政法方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製定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隻是一個部門規章,位階效力太低,且內容隻有區區十二條,過於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刑法》根據身份差異,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作了不同的區分規定,對後者的處罰顯著輕於前者。這樣的立法現狀導致我國關於商業賄賂的民事賠償尚未激活,行政處罰極其少見,刑事製裁仍顯輕微。
長期以來,公眾比較關注對國家公職人員貪腐的防範和治理,對商業賄賂特別是純粹商事主體之間的賄賂問題重視不夠。這是重公輕私、先公後私、大公小私等傳統思想的遺留和根深蒂固的計劃經濟產物。其實,普通的商業賄賂和典型的公職人員貪腐存在極大的交叉重疊,是互相滲透、互為表裏的關係。在紀檢監察部門重拳懲治公職人員貪腐的同時,工商和公安不能隻是充當看客,也應該加碼發力去打擊普通的商業賄賂。在中央厲行反腐的大背景下,仍然放縱商業賄賂的蔓延是不可想象的,也是無法持久的。基於工商部門調查搜證能力有限,公安機關的工作重心在於暴力犯罪和顯性經濟犯罪,兩部門對商業賄賂的查處都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從長遠看,製定統一的反對賄賂立法和集中的執法機構或許是需要認真考慮的。
[原載於《法治周末》2015年1月14日“頭條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