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組題為“山東鄒城200多人跪地求見市長,數十人被抓”的爆料圖集在各大門戶網站和論壇上熱傳。配圖文字稱,“村民們非但市長沒見著,反倒被抓走幾十人,並被強製要求家屬寫不上訪保證書後方可放人”。次日,山東省濟寧市鄒城市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回應,網絡曝光的“百人跪訪市長”事件初步定性係有人組織策劃,相關組織者已被警方控製。當地公安機關亦證實,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曾經依法帶離部分人員。
不論是網帖描述的“抓走”,還是宣傳部門所稱的“控製”,抑或是公安機關證實的“帶離”,顯然有人因為此次集體跪訪事件而被限製了人身自由。我國《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製。”因此,如果公安機關隻是將部分跪訪人員“帶離”現場,那麼該種行政強製措施在我國顯然是被允許的。不過對該起事件的組織策劃者而言,如果他本人未在現場跪訪、沒有正在策動其他人接續進行跪訪,那麼鄒城警方就不能依據《行政強製法》對其進行“控製”。換言之,鄒城警方對組織策劃者的“控製”要麼是行政拘留,要麼是刑事拘留。然而從目前披露的事實來看,該種“控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是不無疑問的。
我國目前尚無法律禁止公民組織、策劃他人通過信訪的方式反映訴求。根據鄒城警方的描述,事件的危害後果是“造成交通堵塞,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然而一起普通的意外交通事故甚至一次輕微的交通違章也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況且集體跪訪的地點不在馬路中央,僅持續了三十分鐘,因此對交通秩序的損害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至於“擾亂正常辦公秩序”則是大而化之的模糊措辭。圖片顯示跪訪人員被警方人牆隔離,並未進入或者試圖進入市政府大門。對於跪訪是否如警方所說的屬於“過激”行為,則係見仁見智的主觀判斷。但總體而言,跪訪不具有對外攻擊和傷害他人的可能,主要目的還在於引起領導的重視和社會的關注。這種行為即便不宜提倡,但界定其為“過激”恐怕本身也有點過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據此,跪訪事件的組織策劃行為尚達不到治安處罰的條件,更別說刑事處罰了。
在應對此類群體性事件時,政府的首要考量往往是平息事態,法律規定通常被迫讓位於維穩的現實。不過需要追問的是,村民為何會走上集體跪訪市長的道路?村民反映的未拿到采煤補償款、安置房質量太差、村委通知每戶村民繳納一萬元、村委建造一幢五層辦公樓等村級財務問題,大多不難調查核實。根據鄒城官方通報,村民自2014年12月22日即已開始反映問題,鎮政府也已於次日成立工作組展開調查處理。但奈何十餘天過去了,調查卻未取得進展,村民也未得到明確答複。集體跪訪事件發生後,鄒城市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作組尚未查清村民的信訪事項,卻很快“鎖定”並“控製”跪訪事件的組織策劃者,未免本末倒置。這種事前消極怠職、事後積極算賬的行為,並非化解矛盾衝突的良策,而且也難脫行政違法嫌疑。
[原載於2015年1月14日正義網“博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