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製定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細化和加強,直接劍指長期困擾律師的會見難、閱卷難和辯護難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讚譽。
不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律師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律師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那麼司法活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會大打折扣。在三大訴訟中,律師普遍麵對著立案難、調取證據難、意見被重視難等問題。在刑事領域,律師的執業難體現為會見難、閱卷難和辯護難。不讓會見和閱卷,律師無從知曉案情,辯護也就無從談起。從這個角度說,最高檢的《規定》著重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有著極強的針對性。
《規定》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其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申請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嫌疑人的,應當在三日內答複。最遲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律師會見。其二,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最遲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律師閱卷。其三,律師申請調取證據不被同意,應當書麵說明理由。其四,應當主動聽取律師意見並製作筆錄,律師的書麵意見必須審查、附卷,並說明是否采納的理由。其五,阻礙律師執業且拒不糾正的,給予紀律處分,記入執法檔案並進行通報。
《規定》新增的上述五方麵內容,大多采用“應當”“必須”等絕對化語詞且設定了明確期限,增強了執行的剛性。如果能夠落實到位,律師在檢察環節的執業情況可望明顯好轉。然而曆史經驗表明,紙麵上的規定之所以得不到落實,固然有規定內容模糊、不確定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則在於違反明文規定後卻得不到必要的製裁,權利被侵犯卻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從這個麵向觀察,《規定》在律師權利救濟和違法行為懲治兩個方麵還有進一步加強的空間。
此外,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保障律師在一切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是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客觀地說,《規定》僅針對檢察環節,隻覆蓋了訴訟活動中很小的一部分。對於如何在更大麵積的民商事和行政訴訟,甚至在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和行政調查活動中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規定》幾乎沒有著墨,基本采取了回避態度。當然,這與更高位階的法律沒有賦予檢察機關足夠的法律監督權力和法律監督手段直接相關,不能過於苛責。這也表明,全麵保障律師權利還有賴更多部門主動發力和積極配合。
近年來,隨著一係列冤假錯案的相繼披露,加強律師的作用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律師執業環境並未改善,權利被非法剝奪和侵犯的事例仍然層出不窮。有的律師被無端逐出法庭,有的律師因為堅持己見、與審判人員爭執而被司法拘留,有的律師因為代理所謂“敏感案件”被打擊報複,甚至有的律師當庭被公安人員抓捕。新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對律師的刑法威懾和管製,如果順利成法將成為高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利劍”。與此同時,那些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看似美好,卻屢屢遭遇現實陷阱。最高檢的《規定》無疑提振了人們的信心,但迎接律師執業的春天還需要更多人持之以恒的長期努力。
[原載於《新京報》2014年12月31日“社論·來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