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十八大以來,反腐已然成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一項戰略抉擇。在淩厲的反腐攻勢下,以往的一些官場“潛規則”被不斷打破,貪腐官員接連落馬的速度令人目不暇接。人們在紛紛為中紀委主導的反腐工作點讚的同時,也在思考如何將反腐事業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腐敗,歸根結底無非是公職人員的徇私枉法、違法犯罪。腐敗猖獗是法治不彰的突出表現,根源在於無法對公權力進行有效的製約和監督,導致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因此,無論治標還是治本,反腐敗都意味著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製裁和對我行我素的公權力的馴服。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反腐與依法治國具有路徑和目標上的同一性。
然而,在實際執行反腐任務的過程中,法律權威和正當程序也可能被不當挑戰。反腐同樣可能滑出法律的底線,淪為粗暴的權力壓製。此種情況,將會使肅貪查腐的正義行徑異化為叢林法則般的競逐規則。反腐雖可竟一時之功,但卻容易滋生、強化一個新的法外權威,最終反過來成為法治的絆腳石。這樣的反腐更像政治運動,風風火火一陣子,但最終往往虎頭蛇尾、偃旗息鼓,注定無法持久。
以此觀之,無論是從反腐的實效性、徹底性上還是從反腐的持續性上,我們都需要構築基於法治的反腐路徑。建立在法治秩序上的反腐,在摒除身份和權勢差異,做到一視同仁無差別執法的同時,還應該在程序上充分保障涉案官員的正當權利。隻有依法反腐,才能真正做到有腐必反、反腐必成。要有勇氣承認,在依法反腐這條道路上,我們還需要爬坡過坎,推進大膽而艱巨的改革。
其一,需要增強反腐敗機構的獨立性。目前,我國的反腐敗機構主要包括紀檢監察和檢察兩部分。兩者在人事、經費及業務上的不獨立,很容易導致主觀上不願作為、客觀上不便作為,一定要作為則選擇性作為等問題。近兩年查處的這些大案要案都是積存多年的腐敗呆賬,充分暴露了對反腐敗機構進行改革變身的急迫性。當前,已經在推行紀檢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為主,人事上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部門共同確定。檢察機關也在試點人財物省級統管,以期增強省級以下檢察機關對地方政府的獨立性。改革的方向是明確的,但膽子可以更大、步子可以更快。隻有當反腐敗機構能擺脫各種幕後的權力牽絆,“選擇性辦案”“消極性辦案”的空間才可能被最大程度地壓縮。
其二,需要強化反腐敗立法的適應性。縱觀古今中外,貪腐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反腐敗立法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刑法。但我國刑法關於職務犯罪的相關規定漏洞多多,不少已經成為打擊腐敗的重要障礙。以受賄為例,不僅要利用職務便利,還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司法解釋對“職務便利”和“利益”作出了限縮性、狹義解釋,比如性滿足就不屬於“利益”。現實中,有的人給錢時不請托,放長線釣大魚。而受賄人心中有數,遇事主動關照。這種缺乏具體對應關係的權錢交易在司法實踐中竟然麵臨無法定罪的尷尬。更重要的是,在職務犯罪方麵固守普通的犯罪證明標準,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受賄人和行賄人隻要有一個人不開口承認,證據鏈條就無法鎖籠,案件就無法定罪量刑。在腐敗泛濫、花樣翻新的當下,陳舊的立法如不及時更新,將很難有效發揮懲治威懾作用。
其三,需要保障反腐敗調查的合法性。在“口供為王”的證據規則下,為了撬開當事人的嘴巴,刑訊逼供、案外施壓等違法偵查行為開始泛濫。解決的辦法之一是開前門,堵後門。即降低入罪門檻,要求公職人員對自己的廉潔和清白承擔一定的自證責任。在無法消除貪腐嫌疑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某些不利的證據推定。在降低證明標準和轉嫁部分舉證責任的同時,必須充分保障涉案官員的人權和尊嚴,讓事實和證據說話,讓反腐案件經得起法律檢驗。在紀檢監察機關事實上充當反腐先鋒的情況下,對“雙規”等黨紀措施進行法治化顯得刻不容緩。畢竟,黨紀不能大於國法,也不能先於國法。
法治是一種高度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係,也是高壓反腐成為中共執政新常態的重要保障。即將於十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會研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這是中共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會的規格來專門研究依法治國問題。而依法反腐會出台哪些措施?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原載於《民主與法製時報》2014年9月11日“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