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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貪我六兩,梟首剝皮

在持家理財方麵,朱元璋嚴懲貪官汙吏,是曆代帝王中最精打細算的一位。這對鞏固和加強朱氏家族的統治是非常有利的。

貪汙腐敗是曆朝曆代都存在的頑疾,它危害著皇帝的寶座和國家的安危。按現代的觀點來說,貪官貪汙的錢款不管是國家的還是接受個人所得的賄款,最終損害的都是人民的利益。而在封建社會,貪汙損害的可是皇家的利益。在那個時代,國家的錢對皇帝來說,就是自己的錢。誰也不願意別人拿走自己的錢,因此曆朝曆代都在反貪腐。朱元璋是由貧民走上皇帝寶座的,底層生活的痛苦經曆讓他刻骨銘心。因此,坐上皇位的朱元璋采取了中國曆史上最嚴厲的措施來懲貪。

朱元璋製定的《大明律》,對官吏的貪汙腐敗處罰極其嚴厲。犯有貪贓罪的官吏,一經查清,一律發配到北方荒漠中充軍。官員若貪汙贓銀六兩以上,就會被處梟首示眾、剝皮實草之刑。朱元璋命在各府州縣衙門左側設皮場廟,就是剝皮的刑場,貪官被押到這裏,砍下頭顱,掛到竿子上示眾,再剝下人皮,塞上稻草,擺到衙門公堂旁邊,用以警告繼任的官員。

朱元璋對自己製定的法律帶頭實行,而且執法相當嚴厲,這在中國古代封建皇帝中是少有的。

明初,朱元璋在邊境地區實行茶馬貿易,用內地的茶葉換取邊地馬匹。為了保證這一貿易的正常進行,他下令兵部嚴禁私販茶葉。可是私販茶葉到邊境的事情還是屢禁不止。於是他不得不重申禁約,頒發到四川、陝西官府和衛所,嚴禁私販。在這種情況下,駙馬歐陽倫仍派家人周保去邊境販茶,從中牟取暴利。周保等人所到之處,橫行霸道,騷擾嚴重。陝西布政使司官員不敢惹駙馬家人,隻得俯首聽命,為他們征派民車數十輛。經過蘭縣(今甘肅蘭州)河橋巡檢司時,周保等人對小小的巡檢司官吏更是蠻橫,稍不如意,便拳打腳踢,百般侮辱。小吏忍無可忍,憤而上告。朱元璋得知此事後,勃然大怒。他不但處死了周保等人和布政司官員,而且把駙馬歐陽倫也一並賜死,並嘉獎了河橋巡檢司小吏。歐陽倫是安慶公主的丈夫,而安慶公主是馬皇後親生,因此很受朱元璋的寵愛。歐陽倫做了十幾年駙馬,但他觸犯了朱元璋的法令,朱元璋為了維護法紀,整肅吏治,寧可讓自己鐘愛的女兒做寡婦,也不肯曲法赦免歐陽倫。為了朱家王朝的長治久安,朱元璋懲治貪官汙吏的決心,是任何人都不可動搖的。

朱元璋對貪汙之官,寧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他規定,凡有貪汙案件,都要層層追查,順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將貪汙分子一網打盡為止。比如,六部之中有人貪汙受賄,則必深究贓款自何而來。如果是布政司行賄於六部,則拘布政司來,審問這些贓款從何得來。如果他說是從知府那裏得來,則拘知府至,問贓何來,必指於州。州亦拘至,必指於縣。縣亦拘至,必指於民。至此之際,害民之奸,豈可隱乎?

洪武十八年(1385年),禦史餘敏等告發北京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吏趙全德等人,夥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貪汙舞弊,吞盜官糧。朱元璋抓住線索,命令司法部門依法嚴加追查。這個案子後來又誅連到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傑、工部侍郎麥誌德等高級官員和許多布政使司的官員。貪汙盜竊的錢折成糧食達二十四萬多石。案件查清後,朱元璋下令將趙瑁、王惠迪等人棄屍街頭;郭桓等六部侍郎及各地方布政使司以下的官員有上萬人被處死;有牽連的官吏幾萬人被逮捕入獄,嚴加治罪。各地卷入這個案件的下級官吏、富豪,被抄家處死的不計其數。

此案令核贓株連之人遍天下,中產以上民家被抄殺者不計其數。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株連直省諸官吏,係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由於誅戮過甚,兩浙、江西、兩廣和福建的行政官吏,從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沒有一個做到任期滿的,往往未及終考便被貶黜或殺頭。用朱元璋自己的話說:“自開國以來,兩浙、江西、兩廣和福建設所有司官,未嘗任滿一人。”

郭桓案發生後他更加強了在治貪方麵的手段,製定了嚴厲懲治經濟犯罪的法令,在全國財政管理上實行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把記賬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陌、阡”等。後又把“陌、阡”改寫成“佰、仟”。漢字數字大寫,在技術層麵上確是重要的舉措,堵住了賬冊上的一個漏洞,所以一直沿用到現在。

崛起於社會最底層的朱元璋,從自身的經曆中深刻認識到,僅僅依靠官僚係統的內部監控,是無法澄清吏治的,因而便想借助民眾的力量,完善對地方官吏的監督機製。在《禦製大誥》中有一條“民陳有司賢否”,規定:“自布政司至於府、州、縣官吏,如果不是尊奉朝廷號令,私自巧立名目,害民取財,允許境內的耆宿老人,以及各處鄉村市井的士人君子等,連名赴京奏狀。狀中要詳細寫明有關官吏的過失惡行,事實明確,朝廷將據以定罪,更派賢良官吏以撫育百姓。如果所在布政司及府、州、縣官吏,有清正廉潔、撫民有方、使百姓生活安定者,上述人等也可連名赴京奏狀,使朕知道當地官吏的賢能。”

在《禦製大誥·耆民奏有司善惡第四十五》中,朱元璋號召說:“今後所在布政司、府、州、縣,若有廉能官吏,切切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詳。如果廉能官吏遭到不良官吏和同事們的誣陷排擠,一時不能明其公心,又因遠在數千裏外,實情不能上達,允許本處城市鄉村的耆宿老人們赴京麵奏。以使廉能官吏得到保全。自今以後,若想根除民間禍患,最好的辦法,就是鄉間年高有德的人們,或五六十人,或百人,或三五百人,或千餘人,年終時共同商議確定,本境禍害百姓的有幾人,造福百姓的有幾人,赴京師麵奏,朕一定根據耆老們的奏狀,褒獎好官,罷免壞官,情節嚴重者治罪。嗚呼!所在城市鄉村耆民智人等,能按照朕的話,切實舉行此事,天下就會太平了。民間如果不主動揭露奸頑,表彰廉能,朕就不可能及時知道,所以囑托民眾幫助朕做這件事。如果城市鄉村中有包攬訴訟、把持官府,或挑撥煽動官吏害民者,允許四鄰及當地人民赴京,據實麵奏,朕將加以清除,安定百姓。君子一定要把朕的話放在心上,千萬不能坐視縱容奸惡官吏人等害民。特此囑托。”

《禦製大誥》中還規定:各地政府對於進京麵奏的百姓,不得阻攔。即使沒有文引路條,也要放行。如有阻攔,官吏要被族誅。做出這一規定,朱元璋是想借助民間的力量懲治不法官吏,甚至像他所說的迫使官吏向善。皇上以愛民的救世主出現,允許百姓告官,使百姓成為保持官員廉潔的製約力,這在曆史上是極為罕見的。

由於朱元璋對吏的痛恨程度超過了對官的痛恨程度,因而在《禦製大誥》中他對官、吏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他在《禦製大誥》中規定耆民百姓可以到京師麵奏本處官員善惡,而對於吏,則不必經過這種程序,老百姓可以直接捉拿、綁縛害民吏胥,送到京師治罪。在《禦製大誥·鄉民除患第五十九》中,他規定:“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職和賦閑的吏胥,以及城市鄉村中老奸巨猾的頑民,有專門包攬詞訟、教唆害人、通同官吏禍害百姓者,允許城市鄉村中賢良正直、願意為民除害的豪傑人士,共同商議,將害民者綁縛起來,送到京師,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擋者,一律梟令。途中經過關津渡口,把守人員不得阻擋。”

在《大誥三編》中,朱元璋又寫上10條“民拿害民該吏”,誥文說:“以前任用的官員,都是不才無籍之徒,上任後,勾結吏員、皂隸、不才耆宿及一切頑惡潑皮,夤緣作弊,害我良民多矣。像這類無籍之徒,貪心無厭,作惡不止,若不加以禁止,民何以堪。此誥發布後,你們高年有德的耆民,以及青壯年豪傑,務必幫助朕,給良民創造一個安定環境。如果想依靠官員們替百姓辨別曲直,朕即位十九年來,還未見到一個這樣的官員。今後各地官吏,若有在辦理訴訟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的,受冤枉的人可以邀集四鄰,到衙門捉拿刑房的吏胥,送到京師來;若有采買物品不按價付錢的,就把禮房的吏胥捉拿來;若有賦役不均、差貧賣富的,把戶房的吏胥捉拿來;若有借舉保人才擾害百姓的,把吏房的吏胥捉拿來;若勾補逃軍時有賣放正身、用同姓名者頂替的,鄰裏對證明白,就幫助被害人家將兵房的吏胥捉拿來;若有借工程科斂、賣放應役工匠的,把工房的吏胥捉拿來。如果百姓遵從朕的命令,切實舉行,不出一年,貪官汙吏就都變成賢人了。為什麼這樣講?就因為良民都能辨別是非,奸邪官吏難以橫行,這樣官吏們就會都被逼得變成好人了。各地官員人等,敢有阻擋百姓拿送害民吏胥的,一律誅滅全家。”

在朱元璋的號召下,從洪武十八年(1385年)開始,全國掀起了一個捉拿害民吏胥的浪潮,大量吏胥被綁送到京師,除情節嚴重者處死外,絕大多數都被發配到邊遠地區充軍。後來,朱元璋製定“合編充軍”條例,專門列有“積年害民官吏”一款,為將捉拿的害民吏胥發配充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然而,貪汙之風終明一代也沒有好轉過,雖然在朱元璋不斷的殘殺之後,略有好轉,卻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明代政府官員的工資太低,嚴重影響到官員們的日常生活,貪汙就成了必然。在朱元璋看來,官員隻是用來幹活的,自己拿著錢養活他們,他們還敢貪汙,那還得了?如果用現代人的觀點來說,朱元璋肯定不是一個好雇主,在他手下幹活,不僅吃飯有問題,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朱元璋把官員看成了工具,而沒有從製度上去改善官員的待遇,貪汙自然是越演越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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