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01 共有設備轉讓他人後,可否追回?
小李和小王合夥經營一家練歌城,合夥協議約定:練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資4萬元作為合夥資金,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相應證照由小王負責辦理,雙方共同經營,盈利共享,虧損共擔。
不久,小王便以個人名義到工商、稅務、文化、消防部門辦理了經營練歌城需要的相關證照。半年後,因經營不善,練歌城出現了嚴重虧損,李、王二人由此產生矛盾。
小王趁小李外出辦事之際,將練歌城裏的兩套豪華音響設備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小張。小王稱自己是練歌城的老板,並向小張出示了工商、稅務等部門頒發的證照作為證明。小張對此深信不疑,遂於當日付清價款後搬走了兩套音響設備。
兩天後小李回來得知此事,拿出合夥協議找到小張,稱小張所購買的兩套音響設備是自己與小王共有,小王無權單獨處分,要求小張返還音響設備。三人幾次協商未果,小李將小王和小張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最終法院判定:這兩套音響設備歸小張所有。因為音響設備屬於動產,而且練歌城是小李、小王合夥出資的,音響設備也是二人的共有財產。雖然小王沒有權力獨自處分這兩套音響設備,但是因為小王是將音響設備以對價交易的方式賣給小張的,小張是善意取得這兩套音響的所有權的,這屬於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張有權擁有兩套音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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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受讓人?
受讓人相對出讓人而言,指的是權利的接收方。出讓人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通過合同、協議或者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受讓人。該權利不能是人身權。
2.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具體指什麼呢?
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是指當所有人的動產由占有人非法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在占有該項動產時,如果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權。
3.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呢?
(1)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於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2)添附:原物經過添附而成為新物,但所有權仍然隻有一個,因而需要確定新物的所有權歸屬。
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權的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3)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如果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將不得反悔。
(4)發現埋藏物:對於發現埋藏物並實施占有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02 手表丟失後被拍賣,是否還可追回呢?
A 與朋友在酒店聚餐時,不慎將自己佩戴的一塊價值 5 萬元的名牌手表丟失。該表被酒店服務員拾得後交給了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發布了失物招領公告。由於在公告發布後一年內無人認領,公安機關即按照有關規定將該表交給拍賣行進行拍賣,B 通過拍賣買下該手表。
一年後,B 到健身房遊泳時,將該表放於更衣室,被 C 偷走。隨後,C 將該表以 500 元的價格賣給了朋友 D,但是 D 並不知道該手表是 C 盜竊所得。
後來,C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審訊中,C供述了自己盜竊上述手表並出售的事實。公安機關遂要求D將該手表交出,並發布了認領公告。
公告期內,A、B 均前來認領。公安機關根據 B 當時的報案記錄、C 的供述等線索確定該手表的失主為 B,便讓 B 將該表領走。但是 A 提出他是該手表的真正所有權人,並出示了購買發票。D此時也提出該手表是自己花錢買來的,要求擁有該手表。
A、B、D三方為此爭執不下,A和D均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各自對該手表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最終,法院將手表判給B。因為D購買手表時,明顯不具備合理的價格,因此“善意取得”不成立,所以D沒有手表的所有權。A在失物招領期限內沒有認領手表,手表便歸國家所有,國家有權處分。A喪失了所有權,因此不可追回手表。B因為拍賣而事實取得特權,屬於原始取得,是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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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領取遺失物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因而,權利人要盡快到有關部門領取。
(2)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3)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遺失物管理有什麼規定呢?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占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 16 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麵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然非法占為己有。
03 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歸誰所有?
梁某將自己所有的一棟房屋賣給了趙某,約定等到付清全部價款後再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趙某擔心梁某在所有權轉移前將房屋再行出賣,於是辦理了預告登記。
在趙某還沒有付清房款的期間,梁某果然將房屋賣給了周某。最後三人爭執不下,周某將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最後法院判定:周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由於趙某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梁某再將房屋處分給周某,沒有經過趙某同意,所以周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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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告登記是什麼?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用來製約開發商把已經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本質上是為了在為開發商售賣期房、提高資產周轉率提供法律支持。
2.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有什麼區別呢?
一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隻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他效力,以確保將來隻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
3.物權包括什麼呢?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