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人,小時候認死理,長大了認法律。
哥哥搶我的壓歲錢,我追到他學校討;
老師讓我替作弊的人保密,我拿著紙條找校長;
公司逼我自願離職,我帶著錄音申請仲裁。
畢竟隻有把規矩立住了,做起事來才能不燒心。
可領證那天,嶽母忽然把女友的小竹馬推到她身邊。
“你們先領。他當一天我家新郎,我也算圓夢了。”
說完,又轉頭安慰我:
“好孩子,你懂事,過幾天讓他們離。”
我轉頭看向女友。
她竟接過了小竹馬的戶口本。
“你大度點,媽盼了這麼多年,讓讓老人。”
雙方親戚都來勸我,說反正最後和她結婚的還是我。
我卻點了點頭,翻開公文包裏的民法典。
“可以討論。先告訴我,騙婚應該判幾年?”
嶽母臉一拉:
“一家人,你拿法律嚇唬誰?”
我合上書,拿回自己的證件。
“提醒您,您女兒的婚姻不是體驗券。”
“他想當新郎,您就認。”
“我這個正牌準女婿,現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