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小就愛告狀。
六歲告養兄偷賣我的銀鎖,八歲告管事克扣丫鬟的月錢。
後來養父母規定:我每告一次,便罰抄十遍《女誡》。
十八歲這年,他們替我定下一門親事。
讓我給年近七十的鹽商做第十八房小妾,聘禮卻能填上家裏的虧空。
我不肯上花轎,養母便當眾拿出我的舊狀紙:“諸位瞧瞧,這孩子連親爹娘都告,誰敢信她的話?”
送親隊伍經過府衙,我掀開轎簾,把攢了三個月的賬冊扔進鳴冤鼓下。
“民女告養父母賣女求榮,告縣丞收銀掩案。”
堂上坐著的,是微服巡案的長公主。
養父嚇得連連磕頭:“殿下,她打小就愛編排家人!”
長公主卻翻到狀紙末尾,盯著我寫的一個錯字,忽然問:“教你寫字的人,可曾說過這個字該怎麼念?”
我照著記憶答了。
她起身走到我麵前,聲音發顫:“當年本宮把你藏進民宅,隻來得及教你這一個字。”
她握住我的手,轉身吩咐:“先收賬冊。本宮要親自帶我女兒告禦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