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失蹤的姐姐養了十二年兒子,她回來後做的第一件事,是告我拐賣兒童。
二十二歲那年,姐姐岑霽嵐把剛滿月的孩子丟在我的出租屋。
隻留下一張紙條:
替我養幾天。
這一養,就是十二年。
我報過警,找過人,也因為孩子放棄了外地的工作。
父母拍著胸口保證,隻要姐姐回來,一定讓她跪下給我道歉。
可姐姐嫁給有錢人、五年未孕後,他們突然改了口。
父親說是我強行抱走孩子,母親證明姐姐每年都在給撫養費。
連姐姐都哭著問我:
“你霸占我兒子這麼久,還不夠嗎?”
開庭那天,我一句話沒辯。
直到法官問孩子願意跟誰,他從書包夾層裏拿出一張泛黃的收條。
收款人是母親,金額二十萬,備注隻有一行字:
“孩子一次性撫養費,今後與生母無關。”
小滿看著我媽問:
“外婆,這筆錢您收了。”
“為什麼飯錢、學費和看病的錢,全是小姨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