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敗訴通知書送到手上時,我正在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董思佳說過,她的丈夫不能是法盲。
所以她給我定了規矩:
獨立打贏一場官司,才能換一次婚期推進。
三年來我自學法律,考過了法考,背熟了幾百個司法解釋。
每一次她給我安排的模擬訴訟,我都全力以赴。
可七場官司,七次敗訴,婚期從最初的半年後推到了現在的四年後。
我以為是自己不夠努力。
直到庭審結束,我在門外撞見董思佳和對方律師敘舊:
“師姐,沒給你丟臉吧?對得起你花大價錢請我打這種雞毛蒜皮的小官司吧。”
“不過妹夫作為一個新人做的挺到位的,如果是普通律師說不定能贏。”
董思佳拍了拍她的肩膀:
“辛苦了,再拖半年就行。”
“阿偉那邊婚禮定在明年三月,我答應過他,不會比他先結婚。”
我愣在原地,隻覺可笑。
原來我拚盡全力想贏的官司,隻是她花錢買來拖延我的籌碼。
董思佳,單方麵附加締約條件,隱瞞真實意思,是欺詐。
這場婚約,我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