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精心養了二十年的女兒,一夜間把我的房本偷出去做了抵押。
不是借給自己,是借給她那個後媽。
就是那個當年破壞我家庭的女人。
一千二百萬。
我收到銀行電話時,女兒正和那女人在三亞度假。
我打過去質問,她發來一條語音:
"媽,小媽對我比你好一百倍。"
"她從不逼我考公、不催我結婚、不嫌我花錢。"
"這房子反正以後也是留給我的,我提前用一下怎麼了?"
我聽完,把語音轉發給了律師。
當天下午,我做了兩件事。
第一件,我讓律師凍結了那筆貸款,補辦了新房本。
第二件,掛了生殖中心的專家號。
二十歲能生她,五十歲我試管也要再生一個。
這次,我給自己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