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後,我媽將我告上法庭。
要求我歸還這些年她對我的撫養費。
她告我不是因為缺錢,而是為了討現任丈夫歡心。
而我就是她的投名狀。
我從小就知道,她不愛我。
她恨我體弱多病,恨我是個女孩,恨我害她被丈夫嫌棄。
因此,在我小的時候,媽媽就拋下我離開。
之後,她每個月給我七百塊錢。
最難的時候,我隻能靠喝水維持生命。
但我從來沒想過恨她。
最終,法院判決我償還撫養費六萬七千零五元。
多出的那五塊錢,是那年我被小混混搶走生活費後,回家哭了一夜。
她為了讓我別煩她,破天荒賞給我的。
現在卻也成了要我命的刀。
可她不知道,六萬塊是我全部的積蓄。
也是下周換心的手術費。
錢給出去,我必死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