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一起入職公司的同事待我如親姐妹。
她總能搞來各種稀奇古怪的零食,而且每次都堅持讓我嘗第一口。
我以為這是獨屬於我的偏愛,每次都感動得吃個精光。
直到那天我重感冒,嗓子紅腫吃不了辣,第一次拒絕了她的投喂。
結果當天下午,她連帶幾個蹭吃的同事,集體食物中毒進了醫院。
她卻給我打來電話,語氣惡毒。
“都是你害得我們住院,你必須給我賠償!”
我一臉懵:“你自己帶的零食自己吃進醫院的,關我什麼事?”
聞言她卻更生氣了:
“要不是你這次不幫我試吃,我怎麼敢吃這些到期的零食!”
“廢話少說,看在我們同事的份上,我可以不報警,但你必須賠錢!”
這是人話嗎?
合著我把人家當職場發小,她把我當小白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