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帶女人回家,還讓我尊重他的“社交自由”
我死在三十五歲,渾身潰爛,手裏還攥著那份《情感慰藉協議》。
“婚後互不幹涉私生活,尊重對方的社交自由。”
“協議裏積分製度的最終解釋權歸我所有。”
陸澤,我愛了十年的男人,在我被他傳染艾滋後,嫌我臟,把我扔在陰暗的出租屋裏,任由我腐爛。
他說他請來的那些女人是為了幫我“分擔辛勞”。
然而他和那些女人用淩虐我的方式當成快感,最終成了我的催命符。
再次睜眼,我回到了二十五歲,陸澤正拿著那份協議哄我:“寶寶,簽了它,我們就是最前衛的伴侶。”
這一次,我拿過協議進行修改。
“可以,解釋權歸你,但製定權歸我。”
“乙方有權在積分達標後,享受同等或超額的異性慰藉服務。老公,這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