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樂隊的詞曲創作人,主唱是我的女友。
我們說好要一起站上音樂節的舞台,唱我們自己的歌。
可她卻為了一個主流唱片公司的單飛合約,偷偷把我們的作品改成了迎合市場的口水歌。
樂隊成員替我打抱不平:“你這麼做,問過陸嶼嗎?這首歌是他的心血!”
她不屑一顧:“他寫的歌,不就是給我唱的嗎?沒了我的嗓子,他的才華一文不值。等我火了,隨便給他點錢就行了。”
重回那個悶熱的排練室,當她再次要求我修改歌詞時,我平靜地把所有曲譜收好。
音樂節那天,她因為違約被告上法庭。
而我創作的那首《無名之鳥》,由另一位新星女歌手演唱。
一夜之間火遍全網,拿下了年度金曲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