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死後的第三年,前男友讓我償還戀愛時的所有花銷。
十七萬三千兩百零九元。
他告的這麼詳細,不是因為記性好。
隻是因為他新談的小女友覺得他無聊,讓他搞出點熱鬧。
他知道我家境不好。
知道我身體多病,需要吃藥。
更知道我每日要好幾份零工,拚命了幹,才能攢下微薄的藥錢。
可他還是連我當初坐了24小時硬座去看他的二百零九元車票,都計算出來了。
我和他相識八年,相愛五年,最難的時候,為了他的留學費用。
我連自己治病的藥,都換成了最廉價的劣質仿製藥。
法庭最後駁回了他的申請。
原因沒有其他,隻是因為被告的我已經死亡。
而我的遺產中,最值錢的,也隻剩下一個舊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