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分開的第三年,她將我告上法庭。
要我歸還戀愛期間所有花銷。
她告我不是因為缺錢,隻是她的老公說無聊
就把我當成了消遣。
她知道我身體不好
知道我因為父母車禍離世抑鬱靠藥物才能睡著
知道我自殺過一次,住進了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
可她還是這麼做了。
法庭上,我看著她的臉熟悉又陌生。
我認識她七年,在一起五年。
後來她去美國留學。
最難的時候我都沒有想過放棄。
洛杉磯那麼遠,我來回飛了十幾次。
法院最終判決我償還十萬七千二十三元整。
多出的二十三塊錢是那年洛杉磯街頭
我想吃糖葫蘆,可唐人街的糖葫蘆一根要三美元。
我舍不得,她笑著給我買的。
現在卻也成了刺向我的尖刀。
她不知道,
十萬塊是我銀行卡裏的所有錢,也是下一次癌症化療未交的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