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下午,程特助抱著一遝文件進了我工位。
最上麵一張,標題打印得端端正正。
《陪護協議》。
甲方:陸星辭。
乙方:林穗。
我往下看,越看頭皮越麻。
第一條:乙方須保證二十四小時通訊暢通,隨叫隨到,響應時間不超過五分鐘。
第三條:術後三個月,乙方須每日到場,負責用餐監督、忌口執行、情緒安撫、康複陪護。
第五條:恢複期內,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離開本市,不得辭職,不得失蹤。
第七條:違約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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