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認房產贈與協議真實有效。
協議簽署在婚前,公證手續完整,購房款來源也有明確記錄。
最重要的是,沈硯舟當年親自向公證處說明:
“這套房子贈與李晚晴,是為了保障她婚後的居住權益。”
房產最終被認定為我的個人財產。
至於沈硯舟隱瞞婚內收入、將部分共同收益轉移到他人名下的行為,法院要求他如實申報並依法分割。
他沒有再提出房產屬於朋友所有。
因為那位所謂的朋友已經向法院提交了書麵證言,證明房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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