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晚上,我回到出租屋,鑰匙插不進鎖孔。
蔣維換了鎖。
我沒有砸門,也沒有在樓道裏等。
這套房子的押金和前六個月房租都是我付的,租賃合同上也有我的名字。
我給房東打了電話,又報了警。
半小時後,房東帶著備用鑰匙趕來。
民警在門口看著,我拿走證件、衣服、電腦和個人用品。
錢箱、設備票據以及有爭議的物品,我一件沒碰。
蔣維趕回來時,我正把最後一個行李箱拉出門。
“你還真報警?”
“換鎖的人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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