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蹲在灌木叢裏,大腦像是一台高速運轉的機器。
邏輯其實非常簡單。
包養情人,絕對不會把房子過戶給情人的丈夫。
除非,這個男人最怕的人,不是我。
而是他自己的老婆。
富豪如果在外麵給小三買房子,原配隻要順著資金流水查,一查一個準。
原配去法院一告,證明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立刻就會被強製收回。
那個男人,為了防止他老婆查賬,必須找一個毫無關係的人來代持這套房產。
張梅是他的情人,不能寫張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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