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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10.

判決結果在四個月後下來。

法院認定:被告陳悠悠對原告蘇晚的談話錄音進行剪輯,刪除大量上下文內容,並將剪輯後的錄音與自行撰寫的文字描述結合,在網絡平台公開發布,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產生嚴重負麵評價。

該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捏造事實成分明顯,情節惡劣。

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悠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其原發布平台以公開方式向原告蘇晚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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