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完整錄音放出後的第三天,我的律師向陳悠悠發出了正式的律師函。
訴由:惡意剪輯錄音並配合虛假文字描述,在網絡平台上散布,造成嚴重名譽損害,已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
要求:在收到律師函後七十二小時內,刪除所有不實內容,在涉事平台發布公開道歉聲明,並賠償名譽損失及律師費用。
陳悠悠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回應。
三天後,我提起了訴訟。
庭前調解的那天,陳悠悠帶著她媽媽來了。
她媽媽五十出頭,燙了一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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