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是在第二天早上六點執行的。
我沒有去刑場。
那天早上我坐在家裏的陽台上,看著天一點點亮起來。
六點整的時候,手機震了一下。
刑警隊長發來一條消息:“已執行。”
我把手機放下,去廚房燒了一壺水,泡了一杯茶。
茶涼了,我也沒喝。
趙強數罪並罰,有期徒刑十九年。
宣判那天,他在法庭上咆哮,說要上訴,說蘇櫻設局害他,說他要讓我付出代價。
法警把他拖走的時候,他回頭看了我一眼。
我無所謂。
他媽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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