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條款上,我不要房子,不要車,不要任何財產分割。
我隻帶走屬於我自己的東西。
但這次,我加了一條:精神損害賠償。
金額不大,甚至可以說是象征性的。
但我需要這一條。
不是為了錢,是為了一個承認。
承認他對我造成的傷害是真實存在的,是需要被補償的。
陳律師看著我,猶豫了一下,說:“你確定嗎?如果加上這一條,他可能會反撲,可能會請律師跟你打官司。”
“我確定。”
“為什麼?”
“因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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