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民有爭舟而相毆致死者,牽涉多人,而係囚累累,獄久不決。郡守某公親臨其獄,提諸囚至,去其桎梏,使列坐庭中,呼酒食勞之。食已,命俱還獄,而獨留一人。被留者惶恐,不知所為。公顧諭之曰:“殺人者汝也。”囚不服。曰:“吾觀諸人之食,皆以右手執箸,而汝獨以左。吾固先查檢驗案卷,死者致命傷在右肋,此汝殺人之明征也。尚欲抵賴耶?”囚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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