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鑒僧大令仕閩攝政和篆時,有告欠負者,已經數官矣,曲直卒莫判。蓋原告控被告欠四百金,求追,被告則極稱冤誣。原告富甲一方,而被告貧窶殊甚,以情理論,富人殊不必詐貧人,且求追欠負外,別無要求,情似貧者圖賴;而人又殊懦弱,不類無賴輩。故案終不得定也。
大令受事,先訊此案。翻閱案卷,知為先後分欠者,有券兩紙,紙二百金:正月借二百,署一券;四月又借二百,複署一券也。既升座,原被喋喋案下,各執一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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