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03年8月8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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