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製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製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製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未解鎖章節
想要觀看更多精彩內容
下載 APP 解鎖更多精彩章節
掃碼或復製鏈接到手機瀏覽器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