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8 同治二年十二月廿三日與沅弟書
安慶〔據抄件,刻本有刪節〕
沅弟左右:十三日來信,廿二日乃到。弟營之米太少,餘亦知之,竟無法可以多購。待二三月後江達川辦蜀米,王子鑒辦江米,朱守謨辦鄂米,三處所得,當較多耳。
許小琴到已數日,而黃、杜至今未到。許應繳之罰款,吳漕帥僅為之谘部,部中令吳自行具奏。吳恐碰而谘請餘為奏結,餘以此事既係吳帥經手,即應由吳完結,業已谘還吳處。許案既不能結,即難在此效用,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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