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舟次.〔據手跡,刻本未收〕
字諭紀澤兒:昨今兩日接爾廿四日二稟,廿五日一稟,具悉一切。
餘今日巳刻過大通,夜或可宿池州。廿八日當發一報,廣東厘金擬請於八月三十日停止,並請將粵厘每三十萬加舉人一名。爾求子密代作一摺,以原案盡存子密處,或請蓴卿作亦可。摺不必長,廿七夜迎投舟中。若風稍順,餘廿八日亦到省矣,江西訟案一摺亦廿八可發也,此囑。滌生手示,七月廿六日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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