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曼卿為集賢校理(1),微行倡館(2),為不逞者所窘(3)。曼卿醉與之校,為街司所錄(4)。曼卿詭怪不羈,謂主者曰:“隻乞就本廂科決(5),欲詰旦歸館供職(6)。”廂帥不喻其謔,曰:“此必三館吏人也。”杖而遣之。
【注釋】
(1)石曼卿:即石延年,字曼卿,北宋大臣。
(2)倡館:妓院。
(3)不逞者:胡作非為的人。
(4)錄:逮捕,拘留。
(5)科決:依法裁決。
(6)詰(jié)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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