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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夢溪筆談
沈括

卷二

三司使班在翰林學士之上(1),舊製權使即與正同(2),故三司使結銜皆在官職之上。慶曆中,葉道卿為權三司使(3),執政有欲抑道卿者,降敕時,移權三司使在職下結銜,遂立翰林學士之下。至今為例。後嘗有人論列,結銜雖依舊,而權三司使初除,門取旨,間有敘學士者,然不為定製。

【注釋】

(1)班:班次,朝會時根據百官的等級排列位次。

(2)權使:即“權三司使”,全稱“三司使權使公事”,故簡稱“權使”。

(3)葉道卿:即葉清臣(1000—1049),字道卿,長洲(今江蘇蘇州)人。天聖間進士,初為兩浙轉運副使,仁宗時擢翰林學士,權三司使。《宋史》九五有傳。

【譯文】

三司使的班次在翰林學士之上,按舊製,權三司使與正三司使的地位相同,所以“三司使”三個字都放在官職名稱之前。慶曆年間,葉清臣任權三司使,當政者有人想要貶抑葉清臣,就在下發政令時把“三司使”的職稱移到官職之後,於是其班次就排在了翰林學士之下。這種製度保留至今。後來曾經有人上奏討論此事,雖然“權三司使”的結銜沒有變化,但是初次任命權三司使時,在門取旨時,也有時會排在翰林學士之前,然而這沒有形成定例。

宗子授南班官(1),世傳王文正太尉為宰相日(2),始開此議,不然也。故事: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慶,則普遷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並配南郊(3),宗室欲緣大禮乞推恩,使諸王宮教授刁約草表上聞(4)。後約見丞相王沂公(5),公問前日宗室乞遷官表何人所為,約未測其意,答以不知。歸而思之,恐事窮且得罪,乃再詣相府。沂公問之如前,約愈恐,不複敢隱,遂以實對。公曰:“無他,但愛其文詞耳。”再三嘉獎,徐曰:“已得旨別有措置,更數日當有指揮(6)。”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屬自初除小將軍(7),凡七遷則為節度使,遂為定製。諸宗子以千縑謝約(8),約辭不敢受。餘與刁親舊,刁嘗出表稿以示餘。

【注釋】

(1)宗子:皇族子弟。南班:即環衛官,負責宮廷近衛,如左右衛、左右金吾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等。宋仁宗於南郊時賜予皇族子弟官爵,稱為南班,一般為虛銜。

(2)王文正:即王旦(957—1017),字子明,大名莘(今山東莘縣)人。太平興國間進士,真宗時知樞密院,進太保。卒封魏國公,諡文正。《宋史》卷二八二有傳。太尉:對最高軍事長官的尊稱,因王旦知樞密院,故稱太尉。

(3)祖宗並配南郊: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祭天地於南郊,並以太祖、太宗、真宗配祭。

(4)王宮教授:學官,負責皇室子弟的教學。刁約(?—1082):字景純,丹徒(今江蘇鎮江)人。天聖八年(1030)進士,寶元間為館閣校理,後直史館。

(5)王沂公:即王曾(978—1038),字孝先,青州益都(今屬山東)人。仁宗時拜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封沂國公。諡文正。著有《王文正筆錄》。《宋史》卷三一〇有傳。

(6)指揮:詔敕、命令的統稱。

(7)小將軍:實為將軍,因在上將軍、大將軍之下,故稱“小將軍”。

(8)縑(jiān):雙絲的細絹。

【譯文】

授予皇族子弟南班官的職銜,世人相傳是王旦當宰相的時候才開始的,其實不是這樣的。按照慣例:皇族子弟沒有升遷官職的規定,隻有遇到曠世罕見的大慶時,才會普遍晉升一級。景祐年間,初次規定在南郊配祭祖宗,宗室希望借此大禮的機會請求皇帝施恩,就命諸王宮教授刁約起草奏疏上報皇帝。後來刁約遇到丞相王曾,王曾問之前宗室向皇帝請求升遷的表文是何人所作,刁約不知道王曾是何意,就回答說不知道。回去後細想,擔心事情查出來會得罪王曾,就再度拜謁丞相府。王曾又像之前一樣問,刁約更加害怕,不敢再隱瞞,就把事情告訴了王曾。王曾說:“沒什麼事,隻是喜愛那篇表文的文辭而已。”並且多次嘉獎,過了一會兒說:“已經得到皇帝旨意說另有安排,再過幾天應該就會有詔令。”從此就有了授予宗室南班官的例子。近來宗室開始擔任將軍,經七次升遷後就任節度使,於是成為定例。諸位宗室子弟拿千匹細絹答謝刁約,刁約辭謝不敢接受。我和刁約有親戚關係,刁約曾經把表文的底稿拿給我看過。

大理法官皆親節案(1),不得使吏人。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2),每房給楷書一人,錄淨而已。蓋欲士人躬親職事,格吏奸,兼曆試人才也。

【注釋】

(1)大理:即大理寺,北宋最高司法機構。

(2)中書檢正:即中書五房檢正官,輔佐宰相處理公事。

【譯文】

大理寺的法官都親自斷案,不允許委派給屬吏。中書省檢正官不設置屬吏,每一房隻派一人用楷書抄清文書而已。大概是希望士大夫對待職事親曆親為,防止屬吏擅權耍奸,同時也有磨練、考察人才之意。

太宗命創方團球帶賜二府文臣(1)。其後樞密使兼侍中張耆、王貽永皆特賜(2),李用和、曹郡王皆以元舅賜(3),近歲宣徽使王君貺以耆舊特賜(4),皆出異數,非例也。

【注釋】

(1)方團球帶:即笏頭帶。

(2)張耆(?—1048):字元弼,開封(今屬河南)人。年十一事真宗於藩王府,累官左仆射、護國軍節度,封徐國公,以太子太師致仕,諡榮禧。《宋史》卷二九〇有傳。王貽永:字季長,並州祁縣(今山西太原)人。娶太宗女鄭國公主,除駙馬都尉,官尚書右仆射、檢校太師、兼侍中,諡康靖。《宋史》卷四六四有傳。

(3)李用和(988—1050):字審禮,杭州(今屬浙江)人。宋真宗妃李宸弟。仁宗時為永清軍節度觀察留後,改真定府定州路,累遷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諡恭僖。《宋史》卷四六四有傳。曹郡王:即曹佾(yì),字伯容,宋仁宗皇後曹氏兄,累遷鄆州觀察使,安化軍留後、建武軍節度使、宣徽北院使,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侍中,拜護國軍節度使,守司徒,兼中書令。封濟陽郡王,卒封沂王。《東都事略》卷一一九有傳。

(4)宣徽使:宣徽院長官,分南、北兩院,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以檢校官充任。王君貺(kuàng):即王拱辰(1012—1085),字君貺,開封鹹平(今屬河南)人。天聖八年(1030)進士,仁宗時拜禦史中丞,元豐初累官武安軍節度使,終彰德節度使。諡懿恪。《宋史》卷三一八有傳。

【譯文】

太宗命令創設方團球帶賞賜中書、樞密二府的文臣。其後樞密使兼侍中張耆、王貽永都是特別賞賜的,李用和、曹郡王都因為是皇帝的內兄而受到賞賜,近年來宣徽使王拱辰因為是老臣而受到特別賞賜,這都是特殊情況,不是慣例。

近歲京師士人朝服乘馬,以黲衣蒙之(1),謂之“涼衫”,亦古之遺法也,《儀禮》“朝服加景”是也。但不知古人製度章色如何耳。

【注釋】

(1)黲(cǎn):淺青黑色。

【譯文】

近年來京城的士人穿朝服騎馬,用淺青黑色的衣衫蒙在外麵,稱為“涼衫”,這是古代遺留下來的法度,即《儀禮》說的“朝服加景”。但是不知道古代的形製、服色如何。

內外製凡草製除官(1),自給諫、待製以上(2),皆有潤筆物(3)。太宗時,立潤筆錢數,降詔刻石於舍人院。每除官,則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騶(4),皆分沾。元豐中(5),改立官製,內外製皆有添給,罷潤筆之物。

【注釋】

(1)除官:任命官員。

(2)給諫:給事中和諫官的合稱,負責駁正政令之失。

(3)潤筆:類似於稿費,有錢有物。

(4)院騶(zōu):舍人院負責養馬的屬吏。

(5)元豐中:指元豐年間改立官製,事在元豐三年(1080)。

【譯文】

內外兩製凡是任官負責草擬詔書的,從給諫、待製以上,都有賞賜潤筆之物。太宗時曾確定潤筆費的錢數,下詔刻在中書舍人院。每次有官員任命,就出文書督促發放。在院的官員下至屬吏、馬夫都有分沾。元豐年間,改革官製,內外兩製都添了錢,就罷去了潤筆之物。

唐製,官序未至而以他官權攝者為“直官”,如許敬宗為“直記室”是也(1)。國朝學士、舍人皆置直院。熙寧中,複置直舍人、學士院,但以資淺者為之,其實正官也。熙寧六年(2),舍人皆遷罷,閣下無人,乃以章子平權知製誥(3),而不除直院者,以其暫攝也。古之兼官,多是暫時攝領,有長兼者,即同正官。餘家藏《海陵王墓誌》謝朓文(4),稱“兼中書侍郎”。

【注釋】

(1)許敬宗(592—672):字延族,杭州新城(今屬浙江)人。貞觀間任中書舍人,因事貶洪州都督司馬,後任給事中、檢校黃門侍郎、檢校禮部尚書等,武則天時任中書令,拜右相,加太子少師,諡繆。記室:古代王府中掌文書箋奏的屬官。

(2)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

(3)章子平:即章衡(1025—1099),字子平,浦城(今福建南平)人。嘉祐二年(1057)舉進士第一,知審官西院,累官集賢學士,以待製知潁州卒。《宋史》卷三四七有傳。

(4)謝朓(464—499):字玄暉,陳郡夏陽(今河南太康)人,世稱“小謝”,“竟陵八友”之一。出為宣州太守,遷尚書吏部郎。《海陵王墓誌》見本書卷十五。

【譯文】

唐代的製度,官品沒到而以其他官職代理職務的稱為“直某官”,比如許敬宗稱為“直記室”。本朝的翰林學士、中書舍人都設有直院官。熙寧年間,又曾複設直舍人、學士院的官職,不過以資曆較淺的人擔任,其實是正式任命的官員。熙寧六年,中書舍人都因升遷或罷免去職,舍人院一時無人,就讓章衡代理知製誥,而沒有授予直院官,因為他是暫時兼任的。古代的兼任官,大多是暫時統領,如果有長期兼任的,那麼就視同正式官。我家裏藏有《海陵王墓誌》,是謝朓寫的,自稱“兼中書侍郎”。

三司、開封府、外州長官升廳事,則有衙吏前導告喝。國朝之製,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於中書,翰林學士告於本院,禦史告於朝堂,皆用朱衣吏,謂之“三告官”。所經過處,閽吏以梃扣地警眾(1),謂之“打仗子”。兩府、親王,自殿門打至本司及上馬處;宣徽使打於本院;三司使、知開封府打於本司。近歲寺、監長官亦打,非故事。前宰相赴朝,亦有特旨許張蓋、打仗子者,係臨時指揮。執絲梢鞭入內,自三司副使以上,副使唯乘紫絲暖座從入。隊長持破木梃,自待製以上。近歲寺、監長官持藤杖,非故事也。百官儀範,著令之外,諸家所記,尚有遺者。雖至猥細,亦一時儀物也。

【注釋】

(1)閽(hūn)吏:負責守門的屬吏。梃(tǐng):木棒。

【譯文】

三司、開封府、外州長官上堂處理公事,就有衙吏在前開道傳告。本朝製度,在禁苑隻有三種官職可以傳告,宰相在中書政事堂傳告,翰林學士在翰林院傳告,禦史在朝堂傳告,都用穿紅色衣服的屬吏,稱為“三告官”。他們經過之處,守門的屬吏用木棒敲擊地麵警示眾人,稱為“打仗子”。宰相、樞密使、親王從殿門打到自己官署以及上馬的地方;宣徽使在自己的府院打;三司使、開封知府在自己的署衙打。近年來,寺與監的長官也打,並非舊例。以前宰相上朝,也有特別恩旨允許張開傘蓋、打仗子的,屬於臨時降旨。拿著絲梢鞭入內的,是三司副使以上的官員,副使隻能乘著紫絲暖座進入。隊長拿著破木棒的,是待製以上的官員。近年來寺、監的長官拿著藤杖,不是舊例。百官的禮儀規範,在正式法令之外,諸家所記還是有遺漏的。即使是非常細微的事,也是一時的禮儀典製。

國朝未改官製以前,異姓未有兼中書令者,唯贈官方有之。元豐中(1),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書令,下度支給俸。有司言:“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

【注釋】

(1)元豐:宋神宗年號,公元1078—1085年。

【譯文】

本朝沒有改革官製以前,異姓皇室沒有兼任中書令的,隻有死後追贈官的時候才有。元豐年間,曹郡王因為是皇舅,被特別授予兼任中書令,下令度支司給予俸祿。官員稱:“從來沒有活著的中書令領取薪俸的成例。”

都堂及寺觀百官會集坐次(1),多出臨時。唐以前故事,皆不可考,唯顏真卿與左仆射定襄郡王郭英書雲(2):“宰相、禦史大夫、兩省五品以上、供奉官自為一行(3),十二衛大將軍次之(4),三師、三公、令仆、少師、保傅、尚書、左右丞、侍郎自為一行(5),九卿、三監對之(6)。從古以來,未嘗參錯。”此亦略見當時故事,今錄於此,以備闕文。

【注釋】

(1)都堂:尚書省長官的辦公之所。

(2)顏真卿(709—785):字清臣,京兆萬年(今陝西西安)人。開元年間進士,官至吏部尚書、太子太師,封魯郡公,世稱“顏魯公”,以書法知名。郭英(?—765):字元武,瓜州常樂(今屬甘肅)人。廣德元年(763)拜尚書右仆射,封定襄郡王。

(3)以上:此二字原缺,據《顏魯公文集》補。

(4)十二衛:唐代十二支京師衛戍部隊,包括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

(5)三師: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正一品。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一般非實職。令仆:尚書令和尚書左右仆射。保傅:少保、少傅,一般非實職,從二品。尚書: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正三品。左右丞:尚書省的副長官,正四品。侍郎:六部副長官,正四品。

(6)九卿: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三監: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

【譯文】

百官在都堂以及寺觀會集時的座次一般都是臨時決定的。唐以前的慣例都無從考證,隻有顏真卿和左仆射定襄郡王郭英的書信中寫道:“宰相、禦史大夫、兩省五品以上、供奉官自己排為一行,十二衛大將軍在他們後麵,三師、三公、令仆、少師、保傅、尚書、左右丞、侍郎自己排為一行,九卿、三監在他們對麵。從古以來,沒有差錯。”從中也能大略看到當時的慣例,現在記錄於此,補充記載的缺失。

賜“功臣”號,始於唐德宗奉天之役(1)。自後藩鎮下至從軍資深者(2),例賜“功臣”。本朝唯以賜將相。熙寧中,因上皇帝尊號(3),宰相率同列麵請三四,上終不允,曰:“徽號正如卿等‘功臣’,何補名實?”是時吳正憲為首相(4),乃請止“功臣”號,從之。自是群臣相繼請罷,遂不複賜。

【注釋】

(1)奉天之役:唐德宗建中四年(783),京師兵變,德宗逃往陝西奉天,次年下罪己詔,諸將收複京師,史稱“奉天之役”。

(2)從軍:藩鎮幕府中的從事、參軍兩屬官合稱,分管文案和軍事。

(3)上皇帝尊號: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群臣請加神宗尊號“奉元憲道文武仁孝”,神宗不許。

(4)吳正憲:即吳充(1021—1080),字衝卿,浦城(今福建南平)人。為吳王宮教授,熙寧中代王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後罷為官文殿大學士,西太一宮使,諡正憲。《宋史》卷三一二有傳。

【譯文】

賜予“功臣”的稱號,始於唐德宗的奉天之役。此後從藩鎮幕府中下至從事與參軍資曆較深的,都依例賜予“功臣”稱號。本朝隻賜給將相。熙寧年間,因為要給皇帝上尊號,宰相率領同列多次當麵向皇帝請示,皇帝最終不答應接受,說:“徽號就像你們的‘功臣’一樣,對名實有什麼作用呢?”這時吳充任首相,就請求停止賜予“功臣”稱號,神宗同意。此後大臣們相繼請求罷免自己的稱號,於是就不再賞賜。辨證【題解】

《辨證》門凡兩卷,以考證名物為主。所涉內容包括度量單位、語詞、名物、禮儀、詩文、地理、植物、製造、圖卷等。沈括之考證不僅運用上古文獻資料的記載,亦結合文物之所見,以及親身走訪經曆,類似今人所謂“二重證據法”或“三重證據法”,增添了其考證的可信度。其中又有討論古代凹麵聚光鏡“陽燧”一篇,討論古代鍛鐵法一篇,其認識均達到較為先進的水平,亦有助於我們了解古人對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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