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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算術九章算術
佚名

○經分

〔淳風等按:經分者,自合分已下,皆與諸分相齊,此乃直求一人之分。以人數分所分,故曰經分也。〕

術曰:以人數為法,錢數為實,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

〔母互乘子知,齊其子;母相乘者,同其母。以母通之者,分母乘全內子。乘,散全則為積分,積分則與子相通,故可令相從。凡數相與者謂之率。率知,自相與通。有分則可散,分重疊則約也;等除法實,相與率也。故散分者,必令兩分母相乘法實也。〕

重有分者同而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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