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為河南省焦作市一樁故意殺人案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常瑋平,在被當地公安機關作為證人進行詢問未果後,旋即又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強製傳喚。警方在強行扣押並調取手機中的全部錄音視頻資料後,口頭向其宣布解除傳喚,並告知常律師因為其身份已經被確定為證人,不宜繼續擔任該案辯護人。
辯護人突然變成證人,繼而又變成犯罪嫌疑人,這並不是小說裏麵的情節,而是活生生的真實案例。從純粹法理上講,辯護人當然可以是證人,也當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但本案的情況似乎並不這麼單純和簡單。這緣於被殺死的不是別人,而是焦作市中站區公安分局的一位民警。而常瑋平律師正是為這起襲警致人死亡案的兩位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根據目前披露的資料,當地警方之所以將常瑋平作為證人進行詢問,並不是因為常瑋平目擊到了殺人行凶的經過,也並不是因為常瑋平事先了解殺人計劃,而是因為常瑋平在接受委托時與兩位犯罪嫌疑人有過通話並進行了錄音。而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傳喚常瑋平,也並非警方掌握了常瑋平的犯罪證據,更非常瑋平真的有什麼犯罪嫌疑,而是公安機關取證的需要。是故公安機關在強行扣押、提取常瑋平手機中的通話錄音後,馬上就口頭解除傳喚,重新將其身份恢複為證人。
警方的這一連串行動雖然對偵查破案十分有利,但對於辯護製度甚至整個刑事法治建設卻危害至遠、遺患無窮。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除了委托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辯護律師對知悉的其他信息均沒有告知司法機關的義務。這一規定是辯護律師的職業身份決定的,也是國際通例。因為律師不僅要忠於法律,而且要忠於當事人。如果委托人對律師提供的信息,律師都要提供給偵查機關,那麼律師豈不成了偵查機關的替身和幫手?如此一來,當事人委托律師的意義又何在?律師發揮辯護職能的空間必將大幅萎縮,整個辯護製度的根基將為之動搖。辯護製度失守,控辯兩造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訴訟結構必將傾塌,公檢法一體的司法圖景將使每個人在公權力麵前變成“沉默待罪的羔羊”。
民警因執行公務被殺死,這是一起必須要嚴厲譴責的惡性刑事案件,當地警方義憤填膺、破案心切也係人之常情。但這絕不構成公安機關隨意突破程序正義邊界、粗暴踐踏辯護權的正當理由。以暴製暴、“同仇敵愾”隻能使公權力淪為偏激情緒的附庸,唯有回歸法治邏輯、恪守辦案程序才能消除社會疑慮、贏得公眾信任,最終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截至目前,焦作警方並未對此事給出具體回應,常瑋平的證人身份仍未解除。我們期待有關部門盡快展開獨立公正的調查,及時采取手段進行更正補救,消除此案的負麵影響。作為第一步,焦作警方從常瑋平律師手機中強行提取的錄音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此基礎上,相關部門應盡快出台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防止辯護人被偵查機關隨意定性為“證人”或者“嫌疑人”,保護岌岌可危的辯護製度和辯護安全。
[原載於《民主與法製時報》2014年7月31日“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