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不動產登記條例(草稿)》已由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起草完畢並正式上報給國務院。根據該草稿,不動產登記信息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係統並軌,並且支持紀檢監察等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權利人依法進行查詢,有限度地放開了“以人查房”。
不動產登記是物權製度的基石,也是現代產權體係乃至法律治理體係的重要基礎。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製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然而在此後的十餘年間,相關的配套立法並未及時跟上。立法的缺位導致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散亂無章,不僅登記機關眾多、行政效率低下,而且不同地方、不同部門之間信息隔絕,留下了巨大的製度“黑洞”,為一些貪官逃避監管、非法斂財提供了極大便利。
在房價居高不下、購房成為多數人沉重負擔的當下,不斷湧現的“房叔”“房嫂”“房姐”甚至“房祖宗”現象輪番刺激著人們的敏感神經。人們在驚歎於“貪官房多”的同時,也深刻認識到了現行“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的嚴重失靈。在此背景下,公眾寄望於總理力推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能夠放開對個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從而形成對貪官攢房的震懾和壓製。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以“保護個人隱私”和“居民住房信息安全”為由,紛紛出台政策嚴禁“以人查房”。上述做法似乎讓一些地方政府與公眾站在了立場對立的兩極,而激起的論爭也並未僅停留在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衝突及邊界上。不少公眾質疑政府的真正動機是意圖掩蓋腐敗官員的房產信息。一時之間,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範圍及方式成為舉國關注的焦點。“不動產登記條例”儼然已經成為了一項反腐敗立法。
然而,反腐並非製定“不動產登記條例”的主要初衷,更非該部行政法規所能達成。公眾對條例的期待不應超越限度,進而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且不論根據上報國務院的文本,該草稿並未完全放開“以人查房”,而是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信息”。也即,該草稿並未對官員房產作出有別於普通人的查詢規定,個人隱私依然是公眾查詢官員房產必須要逾越的法律障礙。即便“不動產登記條例”最終在國務院頒布實施時,徹底放開了公眾對官員不動產的查詢,也不過是在明確催告貪官們盡快處理掉自己名下的房產而已。“以人查房”隻能逼使貪官們不再沉迷於置辦房產,並不能讓貪官們收斂、收手、放棄貪腐。他們還可以有其他的投資渠道,還可以有其他的消費選擇。從根本上而言,“不動產登記條例”在預防和懲治腐敗方麵的作用似不宜過分高估。
“以人查房”或許不會成為如公眾期待般的反腐利器,但對官員們多少還是會有一些牽製和影響。特別是中央高層如果能以“不動產登記條例”為例證,展示直麵腐敗挑戰、治理腐敗困局的決心和誠意,展示突破利益集團捆綁的勇氣和智慧,那麼官員房產公開查詢安撫的不僅是“房奴”,而更是千千萬萬企盼政府清廉、社會公平的焦渴心靈。
[原載於《民主與法製時報》2014年6月19日“評論”版、《檢察日報》
2014年6月24日“陽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