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子項。這是本屆中央政府在短短一年之內第五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被媒體稱為行政審批改革“五連發”。
簡政放權是本屆中央政府的一大施政理念,是對政府和市場之間關係的一次重要調整,更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步驟。法治政府絕非僅僅意味著政府行為不違反成文法。法治,在邏輯起點和價值追求上均是為了強調製約和限製公權力。因此,法治政府不僅是指在實體和程序上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而且是指政府的權力內容受到法律的強力限製,權力範圍得到法律的明晰界定,權力行使符合法律的價值指向。
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大包大攬,“全能型、家長式”的權力意誌成為政府的典型標簽。但在市場經濟時代,政府的職能被限縮為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與公正、和諧的社會人居環境。因此,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客觀上要求同步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從“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轉型。然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政府職能轉型還很不徹底,政府權力還未得到有效製約。問題之一集中體現為政府的行政審批程序對微觀經濟事務幹預過多,對資源配置影響過大,不僅扭曲了市場功能、遏製了市場活力,而且導致了政府競相自我設租並進而積極尋租的權力擴張和行政腐敗。可以說,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成為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在前不久閉幕的海南“兩會”上,一位人大代表“曬”出的一張“行政審批長征圖”引發強烈關注。一個投資項目動輒要蓋上百個章,要曆經數月甚至數年的行政審批,充分說明我國的行政審批製度還有極大的改革空間。行政審批的本質是利用前置的準入程序減少甚至替代後續的監管活動,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粗放的管治模式,甚至是一種消極惰政的表現。中央政府以行政審批改革為著力點,牽一發而動全身,將有力推動政府權力“瘦身”,促使政府管治從事前的嚴防死堵向事後的積極監管轉變。行政審批少了,行政執法就會相應地多起來。由於行政執法必須依據事實和證據,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且還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製約,因此,以減少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為主要內容的簡政放權改革不僅宏觀上會限縮政府的權力、降低行政違法的概率,而且微觀上會改變政府活動的方式、提高政府活動的法治化程度。
簡政放權是一項針對政府自身的革命,涉及複雜的利益調整。確保走出“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循環,使中央放的權不被地方截留並真正回歸市場和社會,還需要進一步的體製改革。當前,一些地方已經在探索權力清單和負麵清單製度,將政府的權力限定在清單明確載明的範圍。如果落實到位,這將從體製上鞏固簡政放權的成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行政審批改革“五連發”朝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正確方向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但是這個清單的長度、清晰度以及今後是否會回溯、反彈,都涉及深層次的利益博弈。簡政放權改革雖然是政府自身的革命,但僅僅在政府內部推動可能會費盡周折。不妨大膽借助和善加利用政府之外的社會力量,共同形成強大的外在推動力,真正邁過利益調整的坎。
[原載於《民主與法製時報》2014年2月20日“評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