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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腳小腳,女性如何在清朝立足?

要說清朝的特色,除了長袍馬褂、補服頂戴,大概就是女性那雙小腳了。關於纏足的風俗到底起源於何時還無定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清朝,最早明中期以前,女性纏足的比例不大,而且纏足的形式也根本不是我們現在從照片上見到的那種,而隻是用布將比較寬的腳掌束縛起來,使整個腳看起來更纖瘦、更好看而已。而到了清朝,清朝統治者對女子纏足非常反對。在入關前,皇太極就曾經下旨說:“有效他國衣冠、束發裹足者,治重罪”,後來孝莊文皇後下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這些都表明了清統治者對滿族婦女纏足的態度。順治十七年(1660)曾經下詔,要求天下女子不再纏足,終因積習難改,最後不了了之。但對八旗女子從未開禁,且多次正式、非正式地重申禁令。

既然清政府多次下旨嚴禁纏足,那麼反過來也就說明,實際上當時纏足的現象有多嚴重。

很多人看過清朝女性纏足後足部的照片,知道要達到這樣一種畸形的程度過程中會遭多大的罪。這就會讓我們產生疑問:既然纏足這樣殘忍,那麼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人去纏足呢?實際上,在下層小生產者、手工業者、底層民眾中女性纏足的比例不大。但是在地主、知識分子、漢族官僚家庭中,纏足的比例幾乎是百分之百。說得直白一點,在當時,纏足似乎是一種身份的象征。為什麼這麼說?

纏足其實隱含著這樣的潛台詞:我家女兒纏足,說明我們家不需要女人從事生產勞動,家庭條件比較好;而且我女兒一定是從小就未曾在外拋頭露麵(纏足要從很小就開始,纏足之後行走不便),那麼到夫家後也會專守內宅,不會跟外麵的不良之人有接觸,其賢良貞潔是可以保證的。當然,那些變態的審美情趣也是不可宣之於口的原因之一。

而女孩子不纏足,隻能說明相反的問題:這一家需要女人出出進進操勞,因此家庭一定不富裕,是小門小戶,並且這樣的家庭一定顧不上女孩子的教養問題,這樣的女子娶來後如何相夫教子?還有,既然要出入,那一定少不了拋頭露麵,娶來後會不會出現敗壞門風的問題?

說了這些,實際上大家也看出了一些問題:是否纏足隱晦地表露了女家的家庭出身、教養高低,而其目的,隻有一個:給纏足的女子找一個門當戶對甚至是更好家庭的婆家。或許,有的讀者會反駁:你的意思,纏足隻是為了找個好婆家?我說:是的。退一步說,封建禮教和流俗的推波助瀾也是重要原因。

這實際上反映了當時一個很深刻的社會問題:清朝女性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引申開來,除了嫁一個好婆家,女性還能如何立足?

明清時期,中國的封建社會達到了頂峰。與此同時,程朱理學開始興盛,伴隨的“三從四德”“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原意並非針對婦女,但是到清朝時期已經成為專門針對婦女的要求了)等封建禮教對人民,特別是女性的壓迫也更加沉重,對女性的控製逐漸加強。

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大腳、小腳女性又都是如何在社會上立足的呢?

清朝的大腳女性,大部分都是因為家庭原因,需要女性出出進進幫助家庭養家糊口,而這樣的家庭,本身就處在社會的底層,這樣的家庭,女性在家裏的地位可能並不是多麼低下,但是說到社會地位那就無從談起了。

而對於小腳女性來說,因為小腳,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以及自主行動的能力,所以隻能退居到家庭中相夫教子,其社會地位,可以說,隻是父權、夫權的附庸而已。而且,為了增強對女性的約束,在封建禮教的壓迫下,更進一步形成了扭曲到極點的觀念,就是女性的“貞潔”。姚元之的《竹葉亭雜記》卷七曾記載了一個事例:道光十一年,安徽桐城發生水災。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號大哭:“我幾十年的貞節,怎麼能讓陌生男子汙了我的左臂。”搶下一起逃難者帶的菜刀,將左臂砍下。

但是,在這樣一種婦女地位被貶低到最低的社會環境裏,也有與眾不同的,那就是旗人家的女性,她們可以說是整個大清朝地位最高的一群女性了。

舉幾個例子。首先,政府對旗營中的婦女有優撫措施和特殊的物質待遇。比如“紅事銀子”,就是旗營裏有婚嫁時,檔子房就會上報,另外還分發給男女雙方“紅事銀子”以示祝賀。注意,是男女雙方都有。再如祿米,旗營中未嫁女子均有祿米,每季發一次。再如孤女錢糧,在旗兵死後,若僅遺存生女一人,無兄無弟或兄弟尚小,則錢糧照發給這女子。另外還有白事銀子和寡婦錢糧等。

其次,旗營中的婦女還有一些其他的權利,比如家譜中可列女兒乳名,結婚出嫁者須注明男方地點、旗籍、門第、姓名——在漢族人的傳統中,這都是男性才享有的權利。也允許營內知己的婦女、女孩結為異姓姐妹,也就是“義結金蘭”。姐妹結拜後,多以大爺、二爺、三爺、四爺……相稱。另外,允許女孩子穿滿族男裝,並可練習騎射;旗營學房中的學長一律由女孩子擔任,官稱“大師姐”,即使有的男孩子歲數大一些,也得稱呼“大師姐”;旗營女子不得纏腳;等等。

另外,“姑奶奶”在娘家有絕對權威,說話算話,可以拍板定調,比叔叔、伯父說話都管用,娘家大小事都要先征求“姑奶奶”的意見方可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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