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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宰官白衣啟

往者戊戌之歲,僉壬在朝,始言鬻廟。事雖中格,在官者多因以為利。其後奉詔,敕建諸刹,不得毀廢。自餘以僧尼薄行籍沒寺產者,所在見告。亦有豪強武斷,末學嘩時,托事營私,規為己利。然非謬見熒人,何以得此?竊謂敕建以外,係屬十方,為眾生所公有,豈得抑勒歸官,恣意改作。僧徒作奸,自有刑憲,愛書論罪,事在一人。所住招提,本非彼僧私產,何當株連蔓引,罪及屋烏?必若全寺皆汙,宜令有司驅遣。所存曠刹,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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